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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判决已上诉

2016年11月23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于波与前妻赵芸共同返还原告借款272.2万元。

也就是说,除一张30.7万元的收条不予确认外,原告主张的其他5张共计272.2万元的借条全部被法院采信。

淮安市淮安区法院认为,被告于波对两原告提供的债权凭证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且认可收到借条中的款项,又有原告部分银行转账凭证为证,故两原告与被告于波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

同时,涉案的借款用于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因此,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承担清偿责任。

然而,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认为,该案前3张共计120万元的借条疑点重重。

这3份借条均只有于波一人的签名,没有相应的汇款凭证。其中,两份共计75万元的借条还未标明出借人或债务人信息。

“相比之下,原告能提供2005年、2006年、2007年间的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的汇款凭证,却恰恰提供不了其所主张的2010年12月15日50万元、2010年12月26日45万、2011年3月3日25万元的汇款凭证。

该律师说,虽然本案中的部分借款有借条、付款凭证和出借人信息,于波也在庭审中自认,但考虑到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应有别于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

针对淮安市淮安区法院作出的上述一审判决,赵芸已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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