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七日”该按工作日还是自然日算? 专家说法不一
“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这是《暂行办法》对“七日”时效的界定。这里的“七日”并未明确定义为自然日,只是特指一个“期间”。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看,‘七日’既不是自然日也不是工作日,自消费者确认签收货品之日起开始计算,以实际退货寄出行为为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消费者与商家有特殊约定,仍可按照约定执行。
杨立新解释称,从民法上来说,“七日”其实是一个期间,按照民法规则,不管起始日是哪天,计算到第7天时,终止日是法定节假日的,向后再延长1天,可以用这1天的时间退货。 “比如消费者1月26日收到网购商品,从1月27日到2月2日均属于法定春节假期,那么,消费者可再利用2月3日来行使退货权利,也就是再给消费者一天申请退货的机会”。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则认为,“虽然部门规章没有明确说‘七日’是工作日,但从民事习惯来看,还是解读为工作日更为合适 ,毕竟消费者在节假日存在出行需求,并不能保证及时验视”。
刘俊海认为,保障有效的无理由退货周期,一是为了造福消费者;二是可以倒逼商家用更严格的标准来约束营销、售后服务等行为。
资料图。中新社发 张斌 摄
【小贴士】
3月15日起 七日无理由退货将有新变化!
国家工商总局于2014年2月13日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让消费者网购商品有了“后悔权”。相比之下,将于3月15日正式施行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则给了无理由退货更多实操指南。
七类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暂行办法》明确,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包括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同时,这三类性质的商品也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一是,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是,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是,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不能以拆封、查验为由拒绝退货
《暂行办法》还对“退货商品完好”进行了详细解释,即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商家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将依法受到处罚。
无理由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根据规定,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此外,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商家应在收到退货后七日内退款
《暂行办法》明确,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完)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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