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妻子韩某向朋友周某租借车牌买了一辆车专职开网约车,李某把车停放路旁被苏某的车撞到,导致车辆损坏。李某夫妻把苏某和某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赔偿其误工费和车辆贬损费。近日,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决,苏某赔偿李某相关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停车被撞坏 起诉要赔偿
李某夫妻俩在京以开网约车为生,2016年8月,李某将车停放在石景山路八角桥附近时,被苏某驾驶的小客车撞击,事故造成李某花费维修费三万多,此损失已由被告小客车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赔付,然而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拒绝赔付涉案车辆的贬损损失及误工损失。因此,李某夫妻和车牌所有人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苏某以及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近日,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上,李某说,从购车到发生此次交通事故之前,他以开网约车赚钱。“之前我们开网约车每个月差不多有1万多元收入,现在车子损坏了,有两个月时间不能开,就没了收入,要误工费也是应该的。”李某向法庭提供此前几月开网约车的流水,每月收入八千元到一万元不等。
李某还表示,他的车子是新车,被撞后,肯定会贬值,故要求索要车辆贬损费,并提交了贬值损失鉴定,鉴定表明委估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贬值损失赔偿评估值为人民币1.36万元。
辩称不合法 不愿付误工费
被告苏某辩称,当时网约车还未合法,因此不愿意支付李某的误工费,“当时网约车并不合法,而且他们每月挣的钱也并没有按国家规定交税,不能称之为工资。”苏某表示贬损费用只愿赔付一万元整。
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亦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同时向本庭提交保单,主张上述损失在保单中已明确约定不予赔偿,故其不同意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及误工费。
保险公司无责 损失个人承担
石景山法院认为,李某与苏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队认定,苏某对事故负全责,李某无责。苏某应对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及韩某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费、鉴定费数额合理,证据充足,法院予以支持。
而李某、韩某要求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肇事车辆投保的三者险保单中已明确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等一系列问题,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同时,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已就上述条款向投保人释明,故对要求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苏某赔偿李某、韩某车辆贬值损失一万三千六百元、误工费七千元,并驳回李某、韩某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晨报记者 李傲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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