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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安然)一对“军人”在民政部门持军官证复印件登记结婚,男方却在婚后发现妻子的身份属于伪造,于是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记者上午从北京二中院了解到,法院终审驳回民政局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撤销彭先生与李女士2014年的结婚证的判决。

2014年,彭先生、李女士以军人身份到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登记时,李女士提交了标注有她所在单位的军官证复印件。而据彭先生讲,婚后,他发现李女士生活中表现出种种怪异迹象,登记之后仅仅三天,他去调查妻子的身份,发现对方涉嫌造假,系伪造国家公职人员(现役军人)。但在这之后,李女士采取各种方式胁迫自己与其一同接受这个事实,并继续维持婚姻生活。

彭先生讲,因李女士的种种恶行,导致他被迫于2014年年底转业。他认为,产生这些问题,都是民政局在婚姻登记审核上没有依法进行详细调查核实,程序审批上把关不严,审查不力,严重失职。因此他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他和李女士的结婚证。

民政局方面在庭审中辩解说,婚姻登记的过程均合乎有关规定,按照民政部和军队相关规定,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为双方单位政治部门向对方单位政审调查后方能出具,二人均系自愿提交;民政局对他们提交的材料依法进行形式性审查,而且这二人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确认没有隐瞒事项,提供信息事实完全真实,由此才为二人颁证。军队某部是否有李女士这个人,不是民政局审查的内容。

民政局认为,彭先生如果认为对方欺诈,应该向法院申请离婚,而不是要求民政局撤销结婚证。李女士的行为不属于胁迫,不属于可撤销的情形。

李女士作为案件第三人,也提供了辩解意见,她说,她在此之前已经告知了彭先生她是村民,彭先生带着她到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而且婚姻登记双方完全自愿,结婚证合法有效,请求维持民政局所作婚姻登记。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结婚证后,民政局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法官认为,李女士提交材料显示其所在单位系某部政治部,但现在由该单位证明,并无李女士此人,申请结婚登记时,李女士提交的军官证为伪造。这也导致李女士申请结婚登记时所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为民政局所在地区,也无法证明民政局具有为他们二人办理结婚登记的管辖权。民政局用于办理结婚证的证明材料中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李女士军官证记载的内容虚假,这张结婚证也就丧失了合法性基础。尽管民政局对二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合理审查,被诉结婚证仍应依法撤销。

由此,二审法院驳回了民政局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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