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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1日22时,国家林业局官方微博援引广州日报的消息称,犯罪嫌疑人邓某受他人委托,于2016年7月13日运输活体穿山甲25只,邓某被警方抓获。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近期起诉了该案件,邓某或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据广州日报报道,其他犯罪嫌疑人以600元的酬劳,委托邓某将上述25只穿山甲从广西运到深圳。邓某及其同伴从广西北海出发,途中更换车牌,在深圳准备向买家交货时,遇到交警查车。邓某被当场抓获,邓某同伴逃跑。

办案检察官表示,为食用、自用而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的行为,也构成刑法上的“收购”行为,可能被判处刑罚。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3年前,广东深圳罗湖区发生一起类似事件。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援引深圳特区报的消息称,2013年9月,犯罪嫌疑人罗某联系购买了17只穿山甲,并雇请一名司机将穿山甲运至其在罗湖区的住处。随后,警方将罗某抓获,并现场缴获穿山甲活体17只、电子秤1台、用于喂养穿山甲的黄色米糊2盆、注射器2支。

该报道称,罗某或获刑10年。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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