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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高某供述,他和线人宋某配合,通过线索抓捕吸贩毒人员。宋某提出勒索吸贩毒人员的建议后,由于家中经济困难,他对此默许。涉案的一些抓捕活动,他并未向单位报备。

第三起案件的被害人杨某表示,当时自己在健德门附近被三名男子扣住,当时宋某自称是警察。他告诉宋某自己不想被拘留,宋某表示需要交纳2万元。后来他就被锁在宾馆房间厕所内,宋某一直向他要钱。后来杨某设法联系朋友报警。随后他被警方解救。

认定勒索获刑1年7个月

庭审期间,被告人高某认为第一起案件应构成犯罪中止,第二起案件在接受纪委调查时如实供述,应算自首,第三起案件其提前离开,并不知情,系宋某自行实施。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高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关于高某提出的其在第一起指控的敲诈事实中具有犯罪中止情节,以及第三起敲诈事实其并不知情的辩护意见,经查,纵观全案的证据及其敲诈行为,高某和宋某的每起作案过程是基本一致的,即设伏抓获涉毒人员,将人员控制后,在车上由宋某单独向涉毒人员索要钱款,满足其要求的释放,未满足其要求的即按违法处理。故其之所以没有继续实施勒索行为的原因并非其自愿中止勒索行为,而是因涉毒人员不能满足其要求,依法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在第三起事实中,高某身为警察,在抓获涉毒人员后未依规章正常办案,而是在押送过程中将涉毒人员和宋某单独留在车上,给同案创造单独与被害人谈话的机会,与此前的两次勒索行为如出一辙,故其对于宋某将会对涉毒人员进行勒索属于明知或应当明知,二者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的犯罪未遂。故法院对高某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此外,高某因涉嫌违反程序办案被纪检采取禁闭措施及谈话,后被移送刑事立案,不具备自动投案的条件,故不能认定其有自首情节。

海淀法院认定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罚金人民币5千元。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罚金人民币5千元。此外,法院责令两名被告退赔人民币1万6千元。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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