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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均为高坠伤

4月6日晚,新京报记者在案发现场看到,505寝室靠窗位置有两级水泥平台,用来搁置碗筷、水盆、水壶,据警方介绍,平台和窗台上留有多枚鞋印,证实为赵某。

四川泸县中学生死亡事件始末

▲4月6日,案发地点太伏中学505寝室,警方在窗户前发现多枚赵某脚印。新京报记者 曹晓波 摄

在4月7日媒体见面会上,泸州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何绍明介绍,通过对现场勘验发现,在505室洗漱台及窗框外侧窗台,各发现有一枚不完整的新鲜鞋印,在三楼外水泥平台上发现鞋印一枚;在505室窗台和卫生间窗台表面发现有新鲜指印及指印擦划痕迹;在窗台对应的楼体外墙墙面发现有方向向下的多处新鲜擦划痕迹。从痕迹分析:符合1人脚踩洗漱台和窗台、用手攀附505室窗台及卫生间窗框坠落的特征。

死者尸体位于505室窗户外对应的水泥地面,尸体距墙最远端为268CM,呈右侧卧状,尸体耳朵、口角有血液流出,在口鼻处和邻近地面形成11*10平方厘米血泊;尸体旁有散落拖鞋一双,鞋底花纹类型、大小与505室洗漱台、窗框外侧、三楼外水泥平台鞋印同类(该寝室只有赵某的鞋印花纹一致)。

法医在对死者家属多次做工作不同意尸检的情况下,仅对死者进行了尸表检验。检验见死者口鼻耳腔有出血,身体体表有擦挫伤,多处关节有骨折和脱臼。尸表检验所见损伤符合高坠损伤特征,均为生前伤,未见其它损伤。

调查组技术负责人、省公安厅刑侦局刑事技术处处长王庆红通报了尸体检验情况,2017年4月6日,经反复做死者赵某父母的工作,同意对赵某进行尸体检验,尸体检验从4月6日12时开始到19时30分结束,由四川省公安厅法医主检,市县公安局配合,泸州市检察院全程监督,死者父亲及死者父母邀请的专家证人和律师在场全程见证。

尸体尸斑位于颈项部及腰背部未受压部位,压之不褪色。尸体全身无开放性创口,无死后伤。

头面部未见损伤,鼻部、左侧耳道有血性液体,口唇粘膜、颊粘膜未见损伤,颈部未见损伤,颅骨无骨折。

左上肢背侧大面积皮下出血,左肘关节前侧见多条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其中一条横行,其余多条方向为由上至下纵行。左肱骨上段,肘关节,左侧尺骨,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小腿外侧皮下出血。左侧6、7、8、9肋骨在腋后线处骨折,骨折断端刺入胸腔。

右肘关节前侧见多条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方向由右上至左下斜行。右股骨上段横行骨折,骨折断端错位明显。右足跟皮下出血,皮下出血对应深层结缔组织出血。

双侧胸腔大量积血,双肺严重挫伤,左肺下叶背侧见多处破口。腹腔大量积血,腹膜后巨大血肿形成。肝脏、脾脏、肾脏破裂,胰腺挫碎。脊柱椎旁肌肉出血。

脑、心、肺、肝、肾等重要脏器大体检验未见致命性疾病改变, 并提取了胃内容物和相关组织、器官做进一步检验。

尸体检验基本结论为:赵某身体上的损伤符合外轻内重、暴力巨大的损伤特点,损伤均为高坠伤;无其他暴力加害形成的损伤;无死后伤。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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