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士林(假名“储鸿君”),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系原青岛安华发展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青岛安华发展公司是1993年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2005年5月20日被注销。2002年至2004年间,储士林伙同罪犯黄启峰(2014年5月19日因犯贪污罪被判刑)分别利用各自担任青岛安华发展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属于青岛安华发展公司的两处房产隐匿后分别据为己有,房产价值共计人民币100多万元,其中储士林分得52万元、黄启峰分得51万元。但,这只是冰山一角。
储士林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被检察法警与公安干警押解
瞒天过海,贪污挪用4000余万元
2004年5月,储士林、黄启峰利用担任青岛安华发展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采用欺骗手段,隐瞒武警后勤部已撤销武警青岛物资供应站,并出函同意将以原物资供应站名义征用的,位于青岛市福州北路6000平方米划拨土地使用权划转给该公司的事实。冒用武警青岛物资供应站站长、副站长的身份,以武警青岛物资供应站名义申请土地登记,使该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武警后勤部名下,使用人是已经撤销的武警青岛物资供应站。
2005年至2007年,储士林、黄启峰伪造武警部队有关批文,以“武警青岛物资供应站”名义申请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青岛华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商住楼,获青岛市政府批准并同意,将6700余万元土地出让金的98%由受让单位直接交武警部队。2009年,该商住楼建成后,储士林等人将转让土地使用权分得的11660平方米的房产归入其控股的非国有公司青岛安华实业有限公司。至2012年,该11660平方米的房产被以青岛华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全部售出,实现销售收入1.02亿余元,扣除应当支付给青岛华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费用及各种税费,纯利润7000余万元。储士林涉嫌贪污4000余万元。
2002年5月31日,犯罪嫌疑人储士林利用担任国有公司青岛安华发展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该公司公款500万元,注册了以该公司11名员工为股东的青岛安华实业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其中储士林占59%的股份,其余41%的股份被另10名股东按不同比例分别占有。
储士林在逮捕证上签字
移民出逃,成百名红通督捕对象
2012年7月23日,青岛市检察院在协助山东省检察院办理李某(青岛商业网点集团总经理)行贿一案中,发现了储士林、黄启峰涉嫌贪污线索,并于当日指定青岛市李沧区检察院管辖,李沧区检察院也于当日以涉嫌贪污罪对储士林、黄启峰立案侦查,并将黄启峰传唤到案。侦查中办案人员获悉,2010年,储士林及其家人通过投资移民早已取得加拿大枫叶卡,并获得长期居留加拿大资格。同时发现,储士林已于前一日即2012年7月22日,持普通护照E00855407出境至加拿大探望儿子储某。
2012年7月24日,李沧区检察院决定对储士林、黄启峰拘留并对储士林开展网上追逃。同年8月7日和11月2日,青岛市检察院决定逮捕黄启峰和储士林。2013年5月20日,针对已查清的部分犯罪事实,李沧区检察院以黄启峰涉嫌贪污罪向青岛市李沧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19日,青岛市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国际刑警组织向储士林发出红色通缉令。
2013年11月8日,国际刑警组织向储士林发出红色通缉令。2013年11月19日,青岛市李沧区法院一审以犯贪污罪判处黄启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2014年,山东省检察院部署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后,将储士林列为专项行动重点督捕对象,2015年4月,中央追逃办继续将储士林列为首次公布的百名红色通缉令重点督捕对象。
储士林接受办案检察官讯问
釜底抽薪,压缩嫌疑人境外生存空间
储士林出逃后,山东省检察院、青岛市检察院、李沧区检察院三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储士林案件办理工作,成立储士林案件领导小组和专案组,坚持劝返、缉捕“两手抓、两手硬”,认真分析案情,研判追逃线索,分解落实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加强与公安等部门协调,全力做好追逃和劝返工作,在加强劝返的同时,迅速展开二次侦查。
专案组多次驱车赴北京、安徽等地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调取了相关人员及北京安华鑫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华世纪(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青岛安华发展公司合肥分公司等十余家公司的相关银行资料,进一步固定相关证据。
经侦查发现,储士林的儿子、儿媳和前妻许建红经常回国,回国目的之一就是向加拿大汇款,说明他们还有检察院没有掌握的账号和比较充裕的资金,储士林等人依靠此资金可以在加拿大过比较舒适的生活。
针对这一情况,检察院不断压缩储士林在加拿大的生存空间,同时启动遣返工作,为劝返创造条件。一方面,对储士林及其亲属和相关公司的所有青岛及北京、安徽等地的银行账户、房地产进行了查询,对有关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限缩其生活来源,并对可疑财产的来源和去向进行追查。目前共冻结储士林个人及相关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万元,查封相关房产26处(套)。另一方面,及时对其儿子储某、儿媳孙某和前妻许建红采取技侦和边控措施,限制出境。2015年8月,检察机关成功阻止许建红和孙某出境,其儿子储某也不敢回国,为后来许建红到案奠定了基础。此外,检察机关还协调公安部门向公安部报送了商请遣返储士林的相关材料。
在取得许建红为储士林提供资金的确切证据后,检察机关于2015年11月12日及时对许建红立案侦查,果断采取拘留措施,及时获取并固定其犯窝藏罪的有关证据,使其顺利被决定逮捕,从而切断储士林国内经济来源。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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