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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首次披露处罚支付宝 罚款3万元

5月10日午间消息,中央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官网披露行政处罚信息,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违反支付业务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要求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这也是央行首次官方披露对支付宝的处罚行为。

但在第134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中,并没有明确说明支付宝违反了哪项支付业务规定。信息显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7年4月21日,处罚决定书文号为上海银罚字(2017)9号。

3万元虽然对于支付宝巨头来说只是一个小数字,但其负面影响力也许不可小觑。此次处罚也显示了央行的监管态度。另外,同日,腾讯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也因类似原因,被央行点名处罚3万元。

对于3万元罚款的具体原因尚不明确。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令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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