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于欢到庭(图片来源:山东高院微博)
庭审现场(图片来源:山东高院微博)
庭审现场(图片来源:山东高院微博)
今天上午,舆论高度关注的山东聊城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
辱母杀人案始末回顾
2016年4月14日,山东冠县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众多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同时受到侮辱,于欢用水果刀将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
于欢陈述上诉理由
正在进行的庭审中,于欢陈述上诉理由:“一审时并没有认定家中借款是借吴学占的,并不是赵荣荣的,我们口头约定10%,但他们是属于放高利贷行为。一审时并没有对民警不作为进行认定。吴学占等涉黑的问题一审也没有审查。”
据介绍,二审合议庭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吴靖、审判员刘振会、王文兴组成,吴靖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姚颖博、张坤担任法庭记录。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琳、扈小刚、李文杰出庭履行职务。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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