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监护人可要求撤销去年8月1日以来的合同
疑问一
签署合同等行为是否
已经超出李春平的民事行为能力?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律师表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具体行为类别如何判断,尚存在一定的弹性。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情况下,民事主体只能亲自实施与自己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后果。超出自己智力、精神状况的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但是,像签署涉及大额资金的重大民事经济合同等行为,可以认定已经超过了李春平能力范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疑问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生效日期如何界定?
赵占领介绍说,一般以司法鉴定书最终结果出来的日期为准,也就是前面提到的5月11日。但如果司法鉴定书中有能够判定其生病的具体日期,也就是鉴定书中提到的2016年8月1日,那么可以认定,自该日期起,李春平就已经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疑问三
确认监护人后
监护人有哪些职责和权利?
目前,李春平的家属正在等待最后确认监护人。赵占领介绍说,由于李春平没有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那么他的其他近亲属,也就是李春平的两个妹妹很有可能成为其监护人。
根据民法总则相关条文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如果发现李春平利益受损,届时监护人可以选择不追认李春平在2016年8月1日以来签署的合同、协议,并要求撤回、追回损失。
疑问四
李春平为美国国籍
是否会影响上述结论?
尽管李春平为美国国籍,但外国人在华依旧受中国法律约束和保护。赵占领表示,在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判定李春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前提下,李春平被任何人以哄骗、引导等形式做出一些有损李春平本人利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李春平的家属可以选择向警方报案,警方应立案调查。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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