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务员醉驾不立案不刑拘 公安分局原副局长再被告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南沙区公务员何某勇开公车撞死人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原副局长于广辉,指使下属不依法及时立案、不采取强制措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于广辉一审被广州中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月刑满释放。日前,于广辉又再次坐上被告席,检方指控其滥用职权,对一宗涉嫌危险驾驶的醉驾案仅做行政处罚。
于广辉今年61岁,原任番禺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因滥用职权罪被广州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5个月,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去年1月刑满释放。然而,于广辉日前再次坐上广州中院的被告席,被控滥用职权罪。
据指控,2011年8月5日,国家公务人员何健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广州市交警支队番禺大队办案民警经查认为,何健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并建议对其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在该案呈送被告人于广辉审批时,于广辉于2012年6月12日违法作出对何健某罚款1500元、吊销驾驶证6个月、扣12分的批示。番禺交警大队据此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造成无法追究何健某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广辉无视国家法律,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庭审现场:辩称因久不立案怕被检察院追责
于广辉对起诉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他辩称,番禺交通大队报给他时的意见是追究刑事责任。之所以做行政处罚的决定,是因为案发时,醉驾入刑才刚开始3个月,没有具体的法律指引,区检察院也没有准备好,有些案件都没有开始收。另外,于广辉称,考虑何健某是国家公务人员,也是执法人员,如酒驾入刑会失去工作,给家庭造成很大伤害,且何健某的醉驾没有造成重大的危害。
“案发是2011年8月,拖了10个月才送交审批。这个案子本身有瑕疵,如移交检察院,反而会被追究公安机关程序上的过错责任以及为什么不依法立案。所以就按之前的交通法处理,不送检察院了。”于广辉辩称。
公诉人问于广辉该案有无人打过招呼?于广辉答称,何健某所在的环保局的一位领导有问过这个案件,“主要是了解情况,并没有求情”。他强调,其并不认识何健某。
公诉人再问:“你还有无其他的酒驾案没有依法审批?”于广辉答:“没有,就上次(判刑)的一件和这一件。我问了副中队长黄某,为什么这么简单的案子拖了10个月才送批,他说忘记了。他有责任,我也有我的过错。”于广辉说。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新闻链接:公务员撞死人两年不立案公安分局原副局长获刑
2010年8月19日,番禺大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何某勇驾驶公车上班,途经番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时,将正在此处进行道路改造、施工的中年女性袁某撞倒,袁某当场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勇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施工的公司则负次要责任,死者袁某不承担责任。事发后,何某勇赔偿了被害人家属38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按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但直到2012年8月左右,何某勇才被刑事拘留,此时距事发已两年左右。其间何某勇不但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还升了官——任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主任。
广州中院查明,2010年9月至2012年9月,于广辉在担任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副局长主管交警大队期间,滥用职权,指使番禺分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处理中队在办理何某勇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时不依法及时立案、不依法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放纵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何某勇逃避刑事责任,导致被害人家属信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广州中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对于广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广东高院二审终审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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