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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男子信用卡在外地被盗刷3万元 银行被判担责

核心提示:

人和信用卡都在贵阳,卡却在成都被盗刷走3万元(本报2016年9月10日报道),贵阳的李先生为此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事隔近一年后,今年7月份,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先生对其信用卡欠款3万元及滞纳金不承担还款责任,同时要求银行消除原告名下信用卡个人征信不良记录,并承担诉讼费用等。

事件回放:

人和卡在贵阳 卡被盗刷三万

据李先生介绍,他是贵阳某单位的公职人员,3年前,单位为职工集体办理了可透支3万元的信用卡。去年9月3日14:33,在贵阳市的他突然收到一条短信,显示他的公务员信用卡在成都消费了3万元。

李先生一下子就懵了:人在贵阳,卡和身份证都在身上,怎么会出现在成都消费的情况?他赶紧向银行投诉咨询,并向贵阳市贵乌派出所报警。民警建议李先生马上在附近银行柜台操作,证明自己人和卡都在贵阳,并没在成都。

事发后,他与银行协商,银行称已经着手调查,如果卡没用密码支付,POS机信息来源存在异常,按照规定,可返还盗刷金额。但如果不是,只能储户负责,建议李先生走司法程序,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

随后,李先生多次与银行交涉未果,最终将银行告上法庭。

对薄公堂:

一纸民事诉状 银行成了被告

庭审中,原告李先生称,他于2013年1月16日在银行开户使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一直没有违约,记录良好,没有大额消费。在出现被盗刷的情况后,当天,他就立即到银行柜台查询,并通过拨打客服电话投诉等方式反映了情况。并按照银行提示,提交了相关材料,最后银行却未免除他的还款责任,反而要求他继续还款和承担滞纳金。

李先生认为,其信用卡被盗刷,他完全没有责任。在其尽到相关告知、投诉、报警义务后,银行依然要求他还款并承担滞纳金,并列其为黑名单,致使他的其他信用卡也无法使用,给其工作、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为此,他请求法院判决,被盗刷的3万元及产生的滞纳金,他不承担责任。此外,银行还应赔偿他经济损失9000元,同时要求银行消除他因银行信用卡被盗刷而产生的负面征信记录,并承担诉讼费用。

银行辩解:

保管密码不善 银行不应担责

《判决书》显示,银行认为:基于信用卡密码的唯一性和私密性,原告所述其信用卡被盗刷的事实,是原告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卡片信息及其密码保管不善的责任。银行在其办理开户时,已就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注意事项予以告知,且原告也已确认。银行已经正确履行了储蓄合同的相关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银行认为,原告信用卡卡内的资金被盗刷的事实,银行并非侵权人,且已在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上尽到了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所造成的损失是因原告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卡片信息及密码,应由原告负责,银行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判决:

银行被判担责 原告不用还款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信用卡一直随身携带,2016年9月份却在成都博锦建材批发的一台POS机上被盗刷3万元,原告当时即投诉报案,此事实清楚。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信用卡,双方形成了信用卡服务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被告有义务为信用卡用户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确保用户信用卡安全,原告作为用户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其密码的义务。原告本人及信用卡均在贵阳,却在成都被刷,说明被告制作的信用卡,存在真伪不能被交易系统识别的缺陷,被告未尽到保障用户信用卡使用安全的义务。

此外,被告认为原告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密码,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被告的辩称,法庭不予采信。同时,对于信用卡被他人盗刷,原告逾期未偿还被盗刷的金额,主观上不具有恶意,也没有过错。

为此,法庭依法判决原告不承担盗刷3万元及滞纳金的还款责任,同时要求被告消除原告名下信用卡个人征信不良记录,并承担诉讼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判决书已送达双方,银行方面已经上诉。

(记者孙征康 来源:贵阳晚报)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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