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11月22日消息,驾驶捷豹轿车专门挑选酒驾司机进行碰瓷的周某、崔某,11月22日上午以敲诈勒索罪,被顺义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4000元。由于碰瓷的是酒驾司机,大多数受害者不敢报警。他们一提出“报警”,对方往往就“认 ”给钱。法官在庭后强调说,哪怕用以威胁、要挟被害人的理由是合法的,同样构成敲诈勒索罪。
11月2日,驾驶豪车“碰瓷”敲诈酒驾司机的周某、崔某在顺义法院受审。 法院供图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三起敲诈事实。两个人在饭店外埋伏着,发现有司机上车前喝过酒,就驾车跟随,伺机撞车。查实的第一起发生在今年3月18日,被害人李某与朋友一起在饭店吃饭,李某朋友喝了点酒。但赶巧李某并未喝酒,不过碰瓷发生时,他正在不当并线。周某和崔某称对方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向李某索要赔偿款2.5万元;3月27日晚,付某酒后驾车左拐时,被二被告人驾驶的捷豹剐蹭,二被告人以付某饮酒驾车为由,威胁对方要立即报警,敲诈付某1.7万元。
3月28日晚,王某等人在饭店饮酒后驾车离开,刚开几分钟就被一辆捷豹车从左后方剐蹭。双方交涉的过程中,二被告人以被害人酒后驾车为由,索要人民币2万余元,王某说只能给5000元。双方未达成一致,王某让党某到现场包庇自己醉酒驾车的行为,然后双方报警。
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蔡秀说,发生事故之后,周、崔二人利用被害人酒后驾车担心交警给予处罚的恐惧心理,以报警相要挟,勒索钱财。二人并非真的想让交警来处理交通事故,而是想向被害人施加压力,迫使其交出财物。他们驾驶的捷豹车也受到一定损伤,需要进行修理。法官表示,周、崔两人主动制造交通事故的目的在于“碰瓷儿”。捷豹车是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工具,对于剐蹭造成的修车费用属于被告人的犯罪成本,无需扣除。
在法庭认定的第三起案件中,两人属于犯罪未遂。各种证据相互印证,均证实他们以被害人酒后驾车为由,索要高额赔偿款。
由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法院对他们从轻处罚,最终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文原题为《驾豪车碰瓷酒驾者 两被告人获刑》)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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