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高铁扒门被停职,冤吗?
来源:检察日报
以等老公为名,用身体强行阻挡高铁车门关闭,导致该列车晚点发车,罗某这两天“红遍全国”。罗某现任合肥市永红路小学教导处副主任,当地教体局已对其作出停职检查的决定。
罗某那样做的危害,她应承担一定后果的法律依据,昨天本报“微观察”和“新闻快评”栏目评了,我本不想再说什么。人都会犯错,做错了,认个错,接受处罚,吸取教训今后不做出格的事儿,也就是了。
让我忍不住说点什么的,是罗某的回应。她在微博上发了一篇长文,对事件作了说明和解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她也表达了相同观点。她有权解释,媒体也应该给她说话的机会,但辩解不该是狡辩。“我没有拦着车,我只是个人,怎么可能拦在动车前面阻止它开呢?”这么说,有点不讲理了。
对有关部门令其停职检查的不解更显示,她对自己身份和行为,似乎仍没有一个正确认识,“学校凭什么让我停职?我教学又没过错。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一起轰动全国的事件,在她嘴里成了轻描淡写的“一点错”;“学校凭什么让我停职?我教学又没过错”的“委屈”则说明,似乎在她看来,只要教学没过错,她的教师就可以一直当下去。
这么想的,还不只罗某一个人。1月9日晚,某电视主持人通过微博为罗某“鸣不平”:“拦高铁,法律怎么规定的?停职依据是什么?泛惩罚,可怕。”
罗某被停职,冤吗?这值得说道说道。
停职检查是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接受调查和审查,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惩罚”;如何惩罚,是调查之后的事儿。对于犯有一定错误,不适宜履行现任职务的当事人,停职检查是单位一种常用措施,有法律上的依据。
令罗某不解的是,停职决定是在她“教学没过错”的情况下作出的。在学校,她是“单位人”,教学是她的工作;在社会上,她是“社会人”,遵纪守法是其义务。也许在她看来,两种角色该是“井水不犯河水”:社会上犯了事儿,在社会上处理就行了,单位管就是“多管闲事”。说“泛惩罚”的电视主持人,想必也这么想。
“单位人”和“社会人”是人的两个不同角色,但落实在一个人身上,两个角色是统一而非分裂的。换句话说,一个人,做不好“社会人”,也很难做好“单位人”,反之亦然。多数职业,对从业者要求不那么严,两种角色“各司其职”是可以的。比如这次,如果拦车的是一个普通行业从业者,接受完警方处罚,应该也就完了,单位一般不会“追加”处罚。
但有些职业,对从业者有更高要求,某一个角色上的行为失当,可能导致其他角色上不利后果。比如公务员,醉酒驾驶是其社会角色上的违法,但除了国家给的刑事处罚,单位也会开除其公职。如此处理的正当性在于,社会角色上的不当行为显示,其素质不足以完成好特殊岗位赋予的职责。公务员如此,教师也一样。《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教师“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教师法更是规定了“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等多项教师义务。对照其行为,作为教导处副主任的罗某,“为人师表”方面恐怕难言合格。此时,令其停职检查,既是进一步调查的需要,也是对学生的负责。
对犯错误者,不能一棍子打死,也许过一段,罗某会回到教师岗位。但现在对其停职检查,没问题,更不是什么“泛惩罚”。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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