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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处级干部因贪腐获刑5年

作为财政局局长,为政府管好“钱袋子”是他的职责。然而,他却伙同他人开公司套取巨额国家补贴。

作为县政府主要领导,为民用好权谋好利是他的使命。然而,他却先后多次收受老板巨额贿赂款。

他就是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原副县长、财政局原局长黎云。据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7年至2016年,黎云伙同他人成立富田公司套取国家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共计280万元,还先后收受林爱民等8人贿赂166万元。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黎云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0万元。在26页的判决书中,记载着黎云的堕落轨迹。

“朋友”眼里的“香饽饽”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黎云,1963年6月出生,海南琼海人。

1984年5月,黎云进入陵水县农委担任会计辅导员,从一名基层农村财务干部踏上了仕途,历任陵水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贸易局副局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审计局局长、县政协副主席等。

2007年2月,在他从政的第23个年头,他开始担任陵水县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主管全县的“钱袋子”。2014年11月起,他又官至副县长(副处级),成为很多老板拉拢的对象,一直到2016年被带走调查。

权力越来越大,巴结他的人越来越多,逐渐令黎云昏了头。黎云首先打起了套取补贴的“主意”,在套取百万元补贴没有被发现后,黎云开始利用职权大肆捞钱。

自认为做的天衣无缝的他,最终栽在了他的“老朋友”陵水城乡投资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高义浩(已判刑)身上。2016年4月6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通知高义浩接受调查。高义浩到案后,一并检举了陵水县委原副书记许红梅和陵水县原副县长黎云的受贿线索。

合伙开公司成“隐名股东”

2007年,国家在农业种苗栽培、技术推广方面有专项的补贴资金。

此时,原陵水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杨松振(已故)与时任陵水县财政局局长黎云、时任陵水县财政局农财股负责人曹德雄商议,共同成立陵水富田农业有限公司套取国家的农业种苗栽培、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

“因为我、曹德雄和杨松振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公司,所以就找了各自的代表来成立公司,我的代表是王亚程、曹德雄的代表是其老婆龙秋妹、杨松振的代表是邹广莲。”黎云供称。富田公司名义上的股东是王亚程、龙秋妹和邹广莲,实际上的股东是他、曹德雄、杨松振。王亚程是富田公司法定代表人。

之后,由曹德雄利用职务之便编造富田公司“精品哈密瓜优良种苗培育项目”“精品西瓜优良种苗培育项目”的虚假材料,由富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亚程上报到陵水县财政局,时任陵水县财政局局长的黎云利用职务之便审核通过并上报海南省财政厅。

2009年1月19日,财政拨付给富田公司哈密瓜优良种苗培育项目资金90万元,2010年1月22日,财政拨付给富田公司哈密瓜优良种苗培育项目资金90万元,2012年1月19日,财政拨付给富田公司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资金100万元,3年度共计骗取国家农业技术专项资金280万元。

其中,2011年国家农业技术专项资金100万元未使用仍留在富田公司账户中,经审计发现后退回财政。被告人将骗取来的专项资金用于公司注册资本、土地租赁及种植哈密瓜大棚建设等开支。

案发后,黎云等3人全部退还赃款280万元。

“好处费”抵用“借款”

“我与王某昌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虽然王某昌提出过将借款作为好处费的想法,但是王某昌未将我的借条撕掉或返还我,借贷关系还存在,不能认定为受贿。”黎云称。

原来,2012年至2014年间,黎云共向王某昌借款80万元(其间退还20万元)。2014年底至2015年间,黎云通过协调,将陵水县在木棉山种植木棉花工程和陵水县香水湾出入口红角岭匝道绿化工程交由王某昌承建。事后,王某昌为答谢黎云的帮忙,以送好处费的方式抵掉黎云的借款。

除此之外,2015年间,黎云将陵水县光坡镇米甬至妙景乡村道路加宽硬化工程、陵水县城投公司新村镇环港西路市政道路工程等交给林某民承建。事后,林某民为答谢黎云帮忙,于2015年12月的一天,送给他20万元。

2008年至2009年间,黎云将陵水县梯村干渠硬化工程、广进洋水利工程交给周某贤承建。周某贤两次共送给黎云10万元以表谢意。

黎云供称,他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做项目推广,实际也全部用于大棚建设,并非为了非法占有,客观上没有实施占有补贴款的行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他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拿公司一分钱。他虽然有骗取的行为,但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构成贪污罪。

对此,检方认为,黎云、曹德雄等人联合成立富田公司套取补贴,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王某昌和黎云已经约定用借款冲抵好处费,虽然黎云没拿回借条,但其受贿行为已实施完毕。

近日,海南省一中院终审判决,黎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已缴纳20万元)。

□ 说“法”

依法惩戒领导干部违规办企业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党员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得到了遏制。但仍有个别党员领导干部顶风违纪,其经商获利手段也呈现出隐蔽化趋势。在实践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用“白手套”打掩护,“一人当官,全家发财”,夫妻联手、父子上阵、兄弟串通,以经商办企业、包揽工程、批发项目等形式,牟取非法利益。

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是条红线。2015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当前,应当依法依规加大惩戒力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与引导,拓宽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渠道,让党员领导干部不能“经商”“从政”两头占。(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通讯员 马润娇)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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