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定新车时付了5000元作为定金,但4S店开具的收据上却只写了1000元。如今,消费者反悔不买了,想要商家退还另外的4000元。遭到拒绝后,近日,汪女士向新北消协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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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汪女士在新北区一4S店看中了一辆新车,并火速签订了购车合同。签订合同时,工作人员要求汪女士支付定金5000元。汪女士当时只带了1000元现金,4S店同意可先交1000元,其余的4000元后补。于是,双方在《常州市汽车买卖合同》上写明缴纳定金1000元,4S店也开具了1000元的定金收据。回家后,汪女士通过支付宝转给4S店工作人员4000元,工作人员又将4000元转至4S店。
一个星期后,汪女士因为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决定取消购车,并表示定金1000元可以不退,但其余4000元必须得退。但4S店认为,4000元也属于定金,因为汪女士单方面解除合同,5000元一分不退。
新北消协河海分会工作人员认为,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在汪女士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其支付的1000元定金是无权要求4S店返还的。但通过支付宝转账的4000元,4S店既未与汪女士签订合同,也未开具收据,无法定性为定金,4S店应当返还消费者。况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上明确注明:“公司不会以任何名义通过个人收款,所有款项请交于收银或公司指定账户。”4S店工作人员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收取汪女士购车费用存在程序违规。经过消协调解,4S店退回了4000元。(张维明 俞雪莲 庄奕)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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