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近两年,从申请认定、不予认定,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再次行政复议等程序,不久前,武汉的李女士还是没有拿到工伤认定的结论,这种“马拉松式”认定让不少职工为之揪心。
而经历过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和律师,更是将这一过程形容为一场“拉锯战”,程序繁琐,耗时太久,涉及劳动关系认定时更甚。专业人士指出,相关法规的不配套和部门工作缺乏协调,是造成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维护的重要原因,应改变以行政行为为导向的处理模式,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协调机制,保障工伤认定的公平与效率。
工伤认定“始终在转圈”
2016年10月,江汉大学机电与建筑工程学院老师徐先生在校内坠亡。根据教学安排,当天他要讲授《汽车贸易》课程。公安部门经勘查,认为其系高坠死亡。
随后,李女士就丈夫徐先生高坠身亡一事委托江汉大学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6年12月,武汉市人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认定徐先生当日坠亡并非工作时间,其坠亡地点不具备因工作意外坠亡条件,故不予认定工伤。李女士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湖北省人社厅维持武汉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2017年4月,李女士将武汉市人社局和湖北省人社厅告上法庭。一审和二审均判决武汉市人社局败诉,判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同年12月,武汉市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女士不服,向武汉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今年4月,武汉市政府撤销了武汉市人社局的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有判决、有行政复议决定,让李女士没想到的是,今年6月,武汉市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然而,李女士的遭遇并不罕见。对于工伤认定的繁琐和反复,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钱亮深有感触。他曾代理过一次“折腾”的工伤认定,历经劳动仲裁、劳动关系一审、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一审、工伤认定二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工伤赔偿一审、工伤赔偿二审、工伤赔偿执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一审、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二审、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执行等10余场官司,劳动者在受伤7年后才收到工伤赔偿。
有统计数据显示,35.7%的农民工工伤维权需要13~24个月,17.5%需要25个月以上。
劳动关系证明成“拦路虎”
有律师表示,在工伤认定的标准中,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三要素”,三个要素看似简单明了,然而在实践中却容易产生争议。尤其是随着用工形态的发展,劳动者的工作方式、工作地点、工作时间更加灵活,给工伤认定带来挑战。
“工伤认定难的问题并不出在认定本身,它和劳动关系认定的交叉极大地加剧了认定难。”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副主任宋艳慧说,真正“困”住劳动者的,不是工伤认定,而是与劳动关系认定交叉了的工伤认定。
钱亮对此表示认同。他告诉笔者,申请工伤认定还有一个“拦路虎”——因工伤只发生在劳动关系中,工伤认定机构要求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如若没有,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现实中,一些在民企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个别用人单位想方设法推卸责任。这种现象,在建筑业表现得尤为明显。
“如果不能确认劳动关系,就不能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者要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再申请工伤认定。”钱亮说,“仲裁环节至少要45天。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中任何一方对结果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一审、二审又得至少6个月。这些程序走完,如果能确认劳动关系,方可进行工伤认定。”
笔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社局获悉,若申请材料齐全,基本能在60天甚至半个月内作出工伤认定的结论。而一旦劳动者无法提供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被迫走上劳动关系认定之路,工伤认定就会变得复杂而冗长。
“而对于工伤认定的结论,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如有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钱亮说,过程太耗时,一些劳动者根本等不起。
笔者了解到,为工伤认定聘请律师,劳动者至少要花1万~2万元,这对发生工伤的劳动者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而采访中,不少律师更直言不讳地表示,工伤案件“耗时长、收益低”,不愿意接这种案子。
还需简化程序跨部门整合
现在的工伤认定是一个交叉性问题,宋艳慧认为,“这种叠加在一起的程序,就会使工伤认定的周期被拖得很长、程序很繁琐。”除此,因为当前我国把工伤认定看作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所以产生争议时行政争议的路径和程序也就必须参与进来,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而,工伤认定程序复杂、繁琐也是必然的结果。
相关法规的不配套和部门工作缺乏协调,是造成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切实维护的重要原因。在宋艳慧看来,要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协调机制,简化工伤认定程序,进行跨部门整合,由人社部门一并负责认定劳动关系。
“应建立人社、工会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发挥工会组织在劳动者工伤维权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宋艳慧建议参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改变以行政行为为导向的处理模式,建立完善的机制来保障工伤认定的公平与效率。
钱亮认为,除精简机构、缩短流程,要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及赔付,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还应该降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的门槛,“设想如果认定工伤后,劳动者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先行垫付,这样一来,劳动者权益不受损,运行效率也可以大大提高。”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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