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海峡网>新闻中心>国内频道>社会新闻
分享

昨天深夜22:56,南昌铁路公安处官微就网传“疑似高铁猥亵儿童”事件发出通报:系父女关系,不构成猥亵!

高铁事件到底是不是猥亵?多位专家给了说法

事件回放

10月27日晚,有网友爆料称,当天下午,在G1402次高铁上发现邻座一名男子对一女童做出猥亵动作。该男子抱着一名五六岁的小女孩,撩起女孩的衣服,不断抚摸、亲吻。

据网友爆料,小女孩一直都很抗拒,试图挣脱。男子甚至将手伸进小女孩裤子里,女孩声称:“爸爸,我疼,你不要又摸我屁股了……”

10月29日,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已就此事受案。由于G1402次列车隶属南昌铁路局,此案已移交至南昌铁路公安局。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如何保护好孩子的人身权益、让他们健康成长是社会公众关心的话题。面对不法侵害,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让不法者受到惩处?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专家观点

佟丽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这个通报最大的问题就是,只解释了两人是父女关系,然后就认定不构成猥亵违法。

事实上,在猥亵、包括进一步的性侵的案件当中,来自家庭成员的侵害,占到了非常大的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颁布并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四部门意见实施后,我国撤销监护权的第一个案件就是父亲性侵自己未成年女儿的案件:父亲长期殴打、虐待女儿,致其头部、脸部、四肢等多处严重创伤。2013年,邵某某强奸、猥亵了女儿,后于2014年10月1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5年2月4日,江苏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我国首例民政机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父母监护权,由民政部门担任孩子的监护人。

在现代儿童保护当中,包括父母在内,都可能成为侵害儿童的主体。其实,有的虐待、有的遗弃、有的性侵……所以说,单纯是父女关系这个理由并不能成立,要从行为本身上是不是构成猥亵,公安机关应该做出解释。

孙云晓(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家庭教育首席专家、研究员,首都师范大学特聘教授,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务副理事长)

父女关系不构成猥亵违法之说纯属无知!恰恰相反,父亲猥亵乃至性侵女儿的行为时有发生,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按照《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拥有优先保护和特殊保护的权利,父母虽然作为监护人,却也没有伤害未成年人的特权。

王英(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

根据网友爆料的信息,该男子亲吻、抚摸女孩等细节,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且系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具体是否构成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相关事实予以侦查和认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第25条更是明确指出:“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的;(4)对未满12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在司法实践中,亲生父亲强奸亲生女儿、猥亵亲生女儿的案例有很多。本案中南昌铁路公安给出了结论是父女关系不构成猥亵违法的结论值得商榷。

从近几年我们办理的案件数量看,性侵害未成年人(女童为主,也有男童)的形势严峻。目前仅从案件数量的角度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数已经超过我们办理总案件的一半以上,且在持续上升。

在国际上性侵案件有个1:7的黑数,也就是每查获一起此类案件,还有7起是未被查获的。所以儿童保护特别是女童保护形势严峻,而且未成年人被性后,其心理创伤巨大且持久的,可能影响成年后的家庭幸福和人生。尤其是家庭成员内部的性侵害,危害更巨大,会摧毁孩子安全感信任感,留下的是耻辱和深深的羞愧和自卑等负面情绪,如果没有专业人员持续跟进,会导致其人生很难恢复正常。

从全国各地的实践来看,已经有70多起未成年人父母被撤销了监护权,有力的维护了我国1991年就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也就是说,儿童不但是父母的,也是国家和社会的。如果父母侵害儿童,国家亲权是高于父母亲权的。

如果本案构成猥亵儿童罪,可以由谁来申请撤销其父亲的监护权呢?《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守护的法定义务。所以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可以向相关单位包括民政部门、儿童保护机关和组织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职责。

链接

我国民法总则针对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完善了监护撤销制度。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来源:“人民日报政文”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肖舒

       特别声明:本网登载内容出于更直观传递信息之目的。该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该内容涉及任何第三方合法权利,请及时与ts@hxnews.com联系或者请点击右侧投诉按钮,我们会及时反馈并处理完毕。

最新社会新闻 频道推荐
进入新闻频道新闻推荐
福州上空铺满了绝美晚霞,你看到了吗?
进入图片频道最新图文
进入视频频道最新视频
一周热点新闻
下载海湃客户端
关注海峡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