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果
5月28日,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了孙小果案部分情况,还对公众广泛关注的孙小果的家庭背景进行了介绍。
通报显示,孙小果第一次犯强奸罪时,用假病历逃避收监执行,第二次犯强奸罪时,用立功获取减刑。然而,据媒体此前披露,孙小果在第二次强奸罪时原本已判处死刑,何以又有服刑并减刑的机会?孙小果又是如何做到“死里逃生”?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孙小果死刑案中的一名疑似同案犯执行了全部刑期,而孙小果本人因何理由引发再审并进行改判,并进而在服刑十余年后成为昆明“夜场大佬”的过程,成为该案目前最大谜团。
多名刑辩专家认为,法律规定中“枪下留人”的三种情况中,适用于孙小果的或只有揭发、检举他人犯罪及重大立功。
当年死刑复核下放,终审死刑判决即核准
云南方面通报称,对孙小果1998年犯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二审、再审改判以及刑罚执行和其他违法犯罪正加紧开展调查工作,依法全面深入彻查该案。
这意味着孙小果案经历了再审改判。至于再审改判的结果,官方并没有通报。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在《中国法律年鉴(1999)》“案件选编”发布的材料,孙小果等8人一共被查明8起犯罪事实,孙小果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加原因强奸罪所判余刑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孙小果等人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曾在高级法院担任法官十余年的知名刑辩律师贺小电告诉澎湃新闻,如果高级法院的死刑维持裁定已向孙小果本人宣判,该裁定即生效。早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直至 2006年10月26日,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规定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意味,当时云南高院对孙小果下达“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时,同时也核准了其死刑立即执行。
贺小电介绍,高级法院在核准死刑后,到向中级法院下达死刑执行命令的时间,并无法律明确规定,数日至数十日不等,“签发、打印、邮寄等等这些都需要时间,还有,比如集中执行”。但死刑命令下达之后,法律规定7日内必须执行。孙小果后来“死刑复活”,显然是在二审之后、死刑执行之前,启动了再审改判,所谓“枪下留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席主任朱明勇认为,值得注意的是,孙小果案执行死刑的命令不管下达还是没下达,他被送往监狱服刑需要有一个改判,“如果没有执行死刑的话,一定要有一个改判的文书,比如改判为死缓或者改判无期、有期,有了改判他才有可能会被送到监狱去服刑,他不可能是维持了死刑的判决,最终也没有执行,没有改判的法律文书是不可能送到监狱里面去的。”
孙小果“免死”,疑似同案犯未获改判
朱明勇告诉澎湃新闻,根据孙小果犯案时施行的1997年《刑事诉讼法》规定,“枪下留人”一般只有三种情形:一是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需要改判;二是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三是罪犯正在怀孕。
那么,孙小果到底是符合哪一种情形阻断了死刑立即执行呢?
澎湃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2018年1月9日,云南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对一名叫苏源的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作出判决。判决书显示,苏源,男,1981年5月26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人苏源因犯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2月1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于1999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
在《中国法律年鉴(1999)》发布的孙小果案中,8名被告人之一苏源,男,17岁,云南省普宁县人,学生,1997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被逮捕。苏源参与了孙小果案中第5起犯罪事实,即被媒体广为报道的孙小果纠集6人,将被害人张某某扣留夜总会,用牙签刺张某某乳房,逼迫张某某牙咬大理石茶几。其中,孙小果叫苏源买来竹筷和牙签。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8年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苏源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对比两处材料,1981年出生的苏源,1997年案发时正好为17岁,昆明中院判其2年有期徒刑,若其刑拘时间为1997年11月18日,则其刑满释放时间正好为1999年11月17日。两份材料互相呼应。
一位经手过多起死刑复核案件的资深法律实务专家告诉澎湃新闻,若官渡法院的判决书中苏源与孙小果同案犯苏源一致,则意味孙小果一案被高院维持,孙小果参与的该起犯罪事实没有错误。从判决书披露的情况,苏源未能获得改判,并执行完了昆明中院此前判决的全部刑期。
案件发生错误,相关人员按责任参与程度划分
孙小果“死而复活”,显然是针对他本人叫停了死刑执行,并进行了再审改判。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认为,孙小果被停止执行死刑的理由,排除怀孕的情形,很可能是适用了第二种情形,即在执行前被认为是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当然也不能排除是当时执行人员发现法院判决确有错误。”
云南方面通报称,经查,孙小果在服刑期间,其母亲孙鹤予、继父李桥忠与监狱、法院相关人员共谋,利用并非其发明的“联动锁紧式防盗窨井盖”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达到认定重大立功帮助其减刑的目的。
“专利一般包括三种,一种叫发明专利,一种是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叫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的要求较高,有创造性、难度大,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相对简单,有时就是一个噱头,并无技术含量,只是一种新方法而已;孙小果申请的就是实用新型专利,能不能作为重大立功来减刑,其实是一个问题。”朱明勇说。
但是,在前述法律实务专家看来,就算专利确为犯罪本人自己发明的,在减刑时构成重大立功,也难以在死刑执行阶段发挥救人的作用。而第二条途径,检举揭发犯罪,一般要求为能判处无期以上的重大犯罪,或者几个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
贺小电介绍,像孙小果这样的案件,其再审改判必然经过了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会上,审委会成员根据承办人员递交的报告材料进行研判。“如果罪犯制作了假的证据材料,比如假的立功,或者假的检举揭发材料,明显的作假一般人都看得出。但不是很明显的虚假材料,或者相关人员想要包庇他,则会装糊涂让其通过。”不过,贺小电强调,就算通过审委会决定案件,案件发生错误后,相关人员的责任仍然按其参与程度进行划分。
贺小电介绍,死刑案件确定再审之后,一般都由高级法院进行再审改判。改判为死缓,或者无期,都有可能,主要根据其新的事实来认定。
免死后再运作减刑,涉监狱、法院等
多位刑事专家根据官方通报解读认为,孙小果从被判死刑到改判“免死”,再运作减刑,服刑十余年后出狱,其间流程涉及监狱系统、法院等方面。
官方通报亦显示,孙小果案办理取得了阶段性进展,相关部门已对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巡视员刘思源、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朱旭、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梁子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原副庭长陈超以及孙小果重要关系人等11人采取了留置措施,对孙小果出狱以后所涉系列刑事犯罪案件中的9名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23名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一名承办了孙小果案的云南省高院法官,在退休后跳楼自杀,或与抑郁症有关。
据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报,云南省市有关办案部门正在按照中央督导组和省委的要求,对孙小果1998年犯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二审、再审改判以及刑罚执行和其他违法犯罪加紧开展调查工作,依法全面深入彻查该案,对在案件中为孙小果提供保护的国家公职人员、关系网和“保护伞”,坚决一查到底,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朱明勇分析认为,随着官方调查的深入,若发现孙小果的改判系违法操作,将可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来的改判,孙小果面临着又一次重新审判;如果重新审判并到此次孙小果涉黑案件中一并处理,有可能再度被判处死刑,甚至立即执行。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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