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民航局在官网发布通知,就关于《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强调,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购票人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而针对一直以来备受争议的航班超售问题,意见指出,因承运人超售导致实际乘机旅客人数超过座位数时,承运人应当根据征集自愿者程序,寻找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未经征集自愿者程序,承运人不得使用优先登机规则选择被拒绝登机的旅客。承运人应当按照超售处置规定向被拒绝登机旅客给予补偿,并提供相关服务。
近年来,民航运输行业得到快速发展,2018年全行业完成旅客运输量6.1亿人次,民航成为社会大众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无纸化客票、自助值机、折扣票价、代码共享、超售业务、低成本航空运营等一系列新的航空运输模式推广应用,使得航空客运市场出现各种新的变化。
据介绍,此次修订主要是以1996年《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和1997年《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为基础,结合民航发展实际,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要求进行修改;在完善保护旅客知情权、选择权的条款同时,并新增航班超售、旅客投诉与举报、信息报告、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五章。
民航局在意见中提到,此次在内容方面的修订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是确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监管思路,不再直接规定客票的有效期及其计算方式、票款的支付方式、多形式客票的销售、托运行李尺寸、重量、免费行李额、逾重行李费、托运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率标准、小动物运输等属于承运人自主经营范围内的具体标准,都充分放权于承运人,由承运人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决定其上述经营行为。
第二是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重点。随着社会关注的重点从运输流程逐渐变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修订时选择各运输环节中承运人和消费者易于产生纠纷的节点,着重予以规范。
例如,在客票销售方面,新增承运人在销售及购票后等环节对旅客运输服务信息的告知义务。针对当前互联网机票销售中出现的“搭售”等不规范行为,在本规定中明确规范承运人及航空销售代理人禁止默认搭售行为的要求,以保护旅客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受侵犯。
在客票变更和退票方面,明确要求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擅自更改承运人的客票退改签规定,更好地保护旅客合法权益。而在乘机方面,新增了机场管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对承运人拒绝运输的条款进一步细化,增加拒绝运输后客票变更和退票规定,便于承运人按规定操作。
针对旅客关注和投诉较多的超售行为,意见新增了对出现超售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予以明确,规定超售时的处置原则、告知解释义务、补偿和退票原则等,确保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如意见明确,“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公布超售处置规定,具体包括超售信息告知规定,征集自愿者程序,优先登机规则,被拒绝登机旅客补偿标准、方式和相关服务标准”。
意见指出,因承运人超售导致实际乘机旅客人数超过座位数时,承运人应当根据征集自愿者程序,寻找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未经征集自愿者程序,承运人不得使用优先登机规则选择被拒绝登机的旅客。承运人应当按照超售处置规定向被拒绝登机旅客给予补偿,并提供相关服务。因超售导致旅客自愿放弃行程或被拒绝登机,旅客要求客票改期、签转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或者非自愿退票办理。
《规定》的适用主体包括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网络平台经营者和航空信息企业。另外,对于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其航班始发地点或经停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也适用本规定。公众可以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11日。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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