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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区户口迁移政策,推动我区城镇化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规定》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我区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取消参保、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等落户限制。对新落户城镇的农村籍大学生实行“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自2019年12月1日起,我区农村籍大学生申请将户口迁往城镇落户的,以自愿为原则,落户后可随时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

自治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社区、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集体户,为有意在我区城镇落户的无就业单位人员、无自主产权住房者提供落户便利。

对已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实行分类排序,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坚持义务教育全覆盖。

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已经确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因户籍改变受到影响,可以继续享有农村“三权”合法权益。其中,进城落户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原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人员可在当地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可按规定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责任编辑:黄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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