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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平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北京四中院结合吴某的坠亡与密境和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来认定,认为吴某所拍摄的视频内容大部分的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动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极限运动,吴某并非专业运动员,自身亦未受过专业训练,不仅对自身具有危险性,还存在因坠落伤及无辜以及引发聚众围观扰乱社会秩序的风险。这种行为于己于人都有巨大的潜在危险,是社会公德所不鼓励和不允许的。

密境和风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对吴某上传的视频是否违反社会公德进行规制。但密境和风公司却未进行处理,因此其对吴某的坠亡存在过错。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密境和风公司的行为并不直接导致吴某的死亡这一损害结果,但是被上诉人不仅对吴某的视频未进行处理,还在其坠亡的两个多月前,借助吴某的知名度为花椒平台进行宣传并支付酬劳。故上诉人对吴某持续进行该危险活动起到了一定的诱导作用。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行为与吴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当。

当事人自甘冒险,直播平台能否减免责任?

北京四中院认为,自甘冒险规则是指被害人明知某具体危险状态的存在,仍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并自愿承担风险,在共同参加活动的加害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吴某从事的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动并非一项具有普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是对他人和自己都存在巨大安全风险的活动;况且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自甘冒险规则,北京密境公司亦非活动的参加者,故无法援引自甘冒险规则免除责任。对于北京密境公司主张吴某系自甘冒险行为,应当免除北京密境公司民事责任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吴某自愿进行该类高风险的活动,其对该类活动的风险是明知的,因此吴某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北京密境公司可以根据吴某的过错情节减轻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吴某的过错情节、北京密境公司的侵权情节等具体案情酌定密境和风公司应当承担的3万元损失数额,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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