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通 告
(第17号)
为推动我市疫情防控从“全面阻击”向“精准防控”转变,经济社会发展从“按住暂停”向“重启恢复”转变,经市防控指挥部研究并报省防控指挥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消小区封闭管控
1.自3月25日零时起,全市社区(村)人员恢复正常出行,不再受每天一户一人限制。居民戴口罩、体温监测正常即可通行。
2.社区实行网格化精准管理。各社区(村)常态化开展健康筛查,建立“四类人员”健康档案,对发热病人按要求及时送诊,实行闭环管理。加强重点人员及特殊人员管理,对境外入(返)鄂州人员及时排查登记上报,切实做好治愈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与可疑发热病人的跟踪服务工作,加大对独居老人等特殊群体的关爱力度。
3.主城区小区仅保留应急备用卡口,其他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卡口全部撤除。各社区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小区巡查,严防居民规模性聚集。
二、全面恢复交通出行
1.自3月25日零时起,解除离鄂通道管控,有序恢复对外交通,离鄂人员凭湖北健康码“绿码”安全有序流动。外省来鄂州人员凭外省健康码或湖北健康码“绿码”,在全市范围内安全有序流动,不需另行提供健康证明(确实无法申领健康码的除外)、流动证明、流入地申请审批表或接收证明、车辆通行证等。
2.在高铁站口、汽车站口、港口及高速路口对进出人员监测体温和查验健康码,体温正常者予以放行,发热者及时送医就诊。
3.全面恢复市域内正常交通秩序,取消社会车辆单双号上路行驶限制,恢复网约车正常运营。城区各条公交线路全面恢复正常运营。市域内客运班线全面恢复正常运营,市际(除武汉线外)客运班线逐步恢复。
三、公共服务场所管理
1.全市户外公共场所对市民开放,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2.全市各类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相关事项继续参照指挥部第16号通告施行。
3.公安、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联合巡查专班,对街面上不戴口罩、聚集扎堆的行人进行劝导、制止,对各类经营场所是否落实防疫要求进行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四、机关事业单位正常上下班
1.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自3月25日起恢复正常上下班。
2.市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村“第一书记”继续在村开展工作;各包保单位做好统筹,确保每个社区保留3—5名下沉党员干部协助抓好各项工作,其他人员有序返岗。
五、其他事项
全市所有零售药店恢复销售治疗发烧、咳嗽药品,凭居民身份证实名登记购买。同时,加强对顾客体温监测,对体温异常者劝其到医疗机构就诊。市民购买药品时,要正确佩戴口罩,不聚集。
鄂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24日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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