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取消人才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开落户政策的补充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东北地区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才战略,改善人口结构,促进沈阳高质量发展、新时代振兴,结合沈阳市实际,现就沈阳市放开落户政策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及以上在校生和毕业生(含往届),可在沈阳市落户;
二、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可在沈阳市落户;
三、在沈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人员,可在沈阳市落户;
四、在沈阳市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沈阳市落户;
五、在沈投资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含个体工商户),可在沈阳市落户;
六、在沈购房并取得合法房屋手续的(含普通住宅、商业网点、公寓、写字间等),可在沈阳市落户;
七、凡具有沈阳市户籍的居民,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在沈阳市投靠落户。
本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公安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出台实施细则并贯彻施行。原沈阳市落户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沈阳市公安局
2020年4月2日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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