罅隙之间的被私自收养儿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邓丽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称,在概念上,用“私自收养”比“民间送养”会更准确一些,也更加有助于将个案与制度关联起来。私自收养是指未办理收养登记、自行建立亲子关系/类亲子关系(祖孙关系)的收养。
邓丽认为,私自收养脱离国家视野,缺乏规范监管和充分支持,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均不明晰,往往会导致所涉儿童权益不保。
王小艳也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指出,民间送养可能侵害儿童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教育权等,比如因送养行为导致的性侵、虐待、遗弃等行为。
邓丽认为,近年曝出的一些集聚性的、极端的私自收养案例就很说明问题。
比如2013年,河南省兰考县“爱心妈妈”袁厉害收留无家可归儿童的处所发生火灾,7名孩子死亡;2018年,河北武安市“大爱妈妈”李利娟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其照看的69名儿童全部转到当地福利院。
“被私自收养的儿童身处原生家庭、国家监护与收养机制的罅隙之间,面临极大的风险和危险”,邓丽说。她呼吁,一方面要在个案中及时充分地去救助受害人、惩治侵害人,另一方面要在制度上深刻省思,更加有效率地疏导私自收养,增进国家和社会对收养事件的监督、干预和对收养家庭的支持、服务。
邓丽介绍,当前民法典(草案)中规定的收养制度明显要比现行的收养法更科学一些,某些形式要件更加宽松一些,促进和鼓励收养的立场更加鲜明一些,“肯定会有助于将一部分私自收养‘引流’到依法收养的轨道上来 。”
尽管法律在进步,但是从研究者的角度出发,邓丽觉得一些问题尚未得到系统的解决。
“比如,生父母未婚先育却没有能力继续抚育的婴童,这个群体历来就在被收养人中占到一定比重。” 邓丽说,这种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生父母协商一致才能送养,但现实生活中,有些男方早早地远远地就躲开了,女方要证明男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才能实施单方送养,会产生各种成本,很可能女方就会放弃法律送养的通道。
甚至,在保守文化的抑制下,女方本身也不愿走法律通道,而是倾向于私下把孩子送出去。但是这样,孩子的利益就无法获得切实的保障。
在邓丽看来,解决私自收养的问题不仅仅需要制度层面的完善,还需要实务层面的创新。
“未来,有没有可能把收养信息的匹配规范起来?”她认为,这个问题值得思考。
在邓丽的设想中,可以建立起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平台,由机构负责汇总、匹配需求与资源,通过专业而系统的收养评估、收养回访确保被收养人的利益。同时,通过这个平台,还可以在监督与互动中通过反馈需求、协调资源,进一步加强对收养家庭的支持与服务。
“现在这种机构收养模式已经在很多国家普及”,邓丽说,目前,中国的收养中心主要负责涉外收养事务,在国内收养事务方面主要从事调查研究工作。未来,还需整合相关资源和经验,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合理路径。
而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包括宇文无艳在内的吧主们还要继续在网上“作战”。
宇文无艳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别的单亲妈妈吧里有很多“人贩子”,但“在我这里,见一个,就封一个”。
灰色地带:
多环节漏洞下的“非法收养”
这种以收养的名义贩卖婴儿,已经形成一个产业链,甚至有些人养一堆孕妇就是为了卖孩子。他们为了规避检查,编造各种谎言,在网络上以帮助收养的名义从事违法行为。
按我国收养法要求,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不能生育、不想生育、失去孩子的家庭,收养孩子是他们的一种生活选择。还有一些人,出于帮扶残疾儿童、孤儿、弃婴的爱心,也会选择收养孩子。
但由于收养条件严苛,很多收养家庭无法满足,就催生了很多“非法收养”的情况,甚至衍生出了相关的灰色产业链。
非法收养数倍于合法收养
2015年,郭某就因为给私自收养的女儿上户口,被北京市昌平检察院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起公诉。
因为与妻子结婚后一直没有小孩,2013年8月份,郭某加入了一个专门讨论抱养小孩事宜的聊天群,并通过群里的好友联系到了孕妇赵女士。双方商议郭某付给赵女士两万元的营养费和误工费,待赵女士生产后郭某领走了小孩。
后来郭某想给孩子上户口,但苦于没有出生证明没有办法办手续。他在网上寻找途径,最终花费了6000元,通过快递收到了一份出生证明,郭某持此出生证明到派出所办理了孩子户口等事宜,后被公安机关发现致案发。最终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像郭某这样夫妻多年无法生育后私自领养儿童的情况并非少数。据中国日报网报道,从1992年到2005年,重庆地区家庭私自收养的儿童将近19800个,而同时期合法收养的孩子仅为5100人。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家事顾问法律事务部主任许秋莉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私自送养的情况并不少见,她在办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就曾遇到过有人咨询,离婚后双方都不想要孩子,要将孩子送人。
她提出,父母以无法抚养为由放弃抚养权、私自送养是不合法的。“如果放弃抚养权需要证明双方都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做出鉴定。”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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