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全国首例因“冷冻卵子”引发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有关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问题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
这一问题也引起了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彭静的注意。今年两会,长期关注妇女儿童权益的她提交了关于保障女性平等生育权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彭静。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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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规章违背了男女平等原则和社会发展趋势
我国现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由原卫生部于2001年制定、2003年修订。其中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在去年12月的“全国首例冻卵案”中,被告医院就主要是基于这一规定,拒绝了原告女性的冻卵要求。
在彭静看来,“冻卵”等辅助生殖技术只能由已婚夫妇行使,带来了不少问题。
首先是违背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彭静说,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36条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然而,根据《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我国的男性无论是否已婚均可基于“生殖保健”或“需保存精子以备将来生育”目的申请保存精液。单身女性却不能实施“冻卵”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由此造成男女生育权的客观不平等,形成了性别歧视。
此外,彭静认为,从现实情况看,禁止单身妇女使用辅助生殖技术,也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
她表示,一方面,女性在经济社会中地位不断提高,大部分职场女性要兼顾事业和家庭,不能在最佳年龄生育的女性日益增多。如果剥夺她们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权利,很可能使其丧失生育机会。另一方面,一些具有生育意愿的单身女性会冒险选择部分不具备资质的“地下”机构,或者到境外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措施,变相加大了非法行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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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允许符合条件的单身女性使用辅助生殖技术
今年两会,彭静向大会提交了《关于赋予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权利,切实保障女性平等生育权的建议》。
她建议,第一,适时启动相关法律制度修改。为改变现有法律制度层级较低的问题,建议由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牵头制定专门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法》或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条例》,同时允许已婚夫妇和符合特定技术条件的单身女性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给予女性生育平等的选择机会。
第二,完善生育权利保障适用范围。修改现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仅“夫妇”有权进行人工生殖的规定,将有关生殖权益的《知情同意书》和《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中的“不孕夫妇”删除,改为“夫妇或非婚女性”;将相关证明文件中“不育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婚姻证明”删除,改为“夫妇或非婚女性的身份证”。
第三,加强人类辅助生育技术保障。为防止“冻卵”等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出现副作用或者其他风险,建议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医院及相关科研院所专家进行系统研究,不断提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效防范技术风险。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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