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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辩解

被告人杨观宝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当时被害人被打昏倒在地,其在紧张的情况下,首先打被害人姐姐和姐夫的电话,因没接电话,才打被害人哥哥的电话,后来拨打120电话。

后把被害人放在电视前的海绵垫上放平,开始急救,掐人中,拿热毛巾搓身体等。

他的辩护人提出,对本案定性有异议,称应当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虽然夫妻双方近两年关系不好,但是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当晚被害人洗澡后主动到书房与被告人发生争吵,被告人为了避让已经主动一个人来到客厅,不想继续争吵。

后因被害人持续辱骂而反击,在被害人倒地之后没有继续击打,而是积极救助,从法医鉴定分析,没有痕迹,说明被告人行为有节制、有克制。

被告人没有把被害人打倒的故意,即使当时用拳头殴打被害人两次,目的也是为了推开被害人或者属于生活上轻微殴打的意思。

关于未及时打求救电话,从时间上讲,事发后几分钟才是合理、合适。

尸检报告显示左颞顶2.9厘米长头皮挫裂伤及头皮下出血,而头部外伤是因为被害人倒地瞬间与地面碰撞导致,并非直接拳头击打导致,被害人冠心病的病情极其严重,被害人的自身情绪已经导致病情急剧恶劣诱发,从而导致摔倒在地直至抢救无效死亡。

【5】定性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检方指控的内容并无二致。

关于定性问题,苍南县法院指出,被告人杨观宝与被害人郑陈梅因家庭琐事纠缠、打斗,随即杨观宝拳击郑陈梅头部,其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该行为会导致他人头部受伤或倒地摔伤。

但其仍然实施该拳击行为,其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且郑陈梅的死亡与杨观宝的伤害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杨观宝应当对郑陈梅的死亡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辩护人据此所提意见,不予采纳,而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杨观宝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且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苍南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杨观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判决书显示,杨观宝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潇湘晨报记者留意到,2019年杨观宝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其公司股权也被冻结。

【6】疑点

在郑陈梅家属和二审代理律师周兆成看来,这个案子没那么简单,而应属于涉嫌故意杀人罪起诉,并已准备着等待二审开庭。

首先,郑陈梅血迹是否被清理,动机是什么?

郑陈梅的6岁女儿证言显示,妈妈被爸爸打倒在地后,就流血了。郑陈梅的哥哥证言也显示,在医院发现妹妹后脑勺有口子,头发有血迹,有清水清洗过的痕迹。而杨观宝在供述时称,曾给昏迷后的郑陈梅喂水,且拿了一块蓝色毛巾擦拭。但是,后来那块蓝色毛巾不见踪迹。

其次,郑陈梅死亡,是否受过钝物袭击所致?

尸检显示,郑陈梅头上有2.9厘米长的挫裂伤,而拳头打不出这种伤口。值得注意的是,杨观宝在供述时说过,两人吵起来后,他曾转移到客厅,坐在沙发上抽烟。家里一直摆放有烟灰缸,但是随后烟灰缸也消失不见。

关于案件判定上,同时有两方面存疑:

一方面,尸检结果显示郑陈梅死于心脏病,但是在其家人的印象中,郑陈梅从未有过任何患心脏病的迹象,之前郑陈梅还在医院做过体检,也并未发现心脏有问题。

一方面,在医院时候,杨观宝曾以女儿无人照顾为由,试图离开,被郑陈梅哥哥拉住,且有隐瞒是否有血迹嫌疑,不应认定为自首。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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