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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1〕110号

各区(市)县住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各公证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销售秩序,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开盘销售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加强购房资格预审工作,提高购房资格复核效率。通过细化预审资料及报名登记要件标准,提升资格预审及复核的准确性、精准度。登记购房人报名登记时,须按我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系统要求上传相关购房资格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按以下要求进行购房资格复核、公证摇号排序和选房:

(一)复核通过的人数应达到房源数的3倍,复核后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总数不足房源数3倍的,由已报名登记的普通购房家庭递补。

(二)递补的普通购房家庭,参照无房居民家庭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后,依序递补。

(三)全部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购结束后,剩余房源由普通购房家庭依公证摇号排序结果选购。

三、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1.2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前,购房人依公证摇号排序结果选房后剩余及退出房源,按以下要求进行销售:

(一)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结束且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开发企业通过我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系统发布剩余、退出房源销售信息。

(二)剩余及退出房源由原纳入公证摇号排序的登记购房人,依公证摇号排序结果,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再次依序选购。未在开盘销售公告公布的选房时期到场的,按开盘销售公告公布要求处理。

(三)依序选房结束后,开发企业对选房结果进行公示,公证机构对选房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四)本轮依序选购结束后,有退出房源的,由开发企业组织原纳入公证摇号排序的登记购房人依序选购。

四、登记报名人数在房源数1.2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已通过购房资格复核并纳入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登记购房人,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员12个月内累计未在开盘销售公告公布的选房时期到场达到3次的,自其第3次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购买商品住房的报名登记。

五、全面实现信息适时共享与比对等服务功能,做好公证摇号排序、按序选房等信息与购房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为确保登记购房主体、公证摇号主体、选房主体、合同签订主体、网签备案主体五个一致提供数据支持。

六、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报名登记异常的商品住房项目监测,会同相关部门严查开发企业及经纪服务机构恶意炒作、借名买房、诱导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的开发企业及经纪服务机构,暂停网签备案系统、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使用权限;情节严重的,暂停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并列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相关规定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司法局

2021年5月7日

责任编辑:黄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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