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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则裁判文书,被告人张某开发了一款名为“大牛助手”的手机应用,帮助用户在“钉钉”上打卡作弊。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11月8日,记者从张某的二审辩护人、北京京麟律师事务所李扬律师处获悉,在二审中,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大牛助手”不属于刑法中的“破坏性程序”,但张某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院据此改判,张某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

李扬律师表示,她的团队从二审开始接手本案。在沟通过程中,李扬律师认为,涉案软件并非破坏性程序,打算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记者在多个应用系统看到,“大牛助手”已经下架。据一审判决书,当用户想修改自己的位置信息时,只需将其日常使用的定位打卡类APP添加到“大牛助手”的列表中,点击模拟定位功能,即可在地图上选择需要修改的位置。

一审法院给出的裁判理由是,张某杰故意制作、传播该“破坏性程序”,严重影响钉钉系统的正常运行,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张某杰制作、销售上述软件的行为,在直接妨害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的同时,为其带来了巨额经济利益,“已经造成了相当的法律后果”。

检方当庭展示的证据显示,大牛助手的新注册用户有12小时免费试用时间,包月会员为每月25元,年费会员每年89元,可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进行支付。张某杰在供词中表示,得牛科技公司目前通过该APP共获利四五百万元。

企查查显示,大牛助手是一款虚拟定位软件,可在免root环境下运行,支持多开APP、数据模拟、安装插件。该软件属于北京得牛科技有限公司,其成立于2017年,是自然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0万元。

据张某杰的供词,大牛助手公司一共22人,包括开发程序员、客服、媒体运营人员、产品经理等等。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张某杰用其身份证注册该公司。公司购买深圳某科技公司的虚拟程序APP使用权后,对该APP的界面进行优化、添加充值接口,然后上线运行,更名为“大牛助手”。

在供词中,张某杰表示,他和数据部交代过,在不改变其他APP源代码的情况下,通过虚拟位置信息等,对其他APP进行修改。并且他还咨询过律师和朋友,大牛助手没有改变其他虚拟定位APP的源代码,只是改变了其回传到服务器的位置信息。

该判决书公布后,在社交软件上引发热议,有网友认为,“技术无罪”。

“这就好比一个人买了水果刀,用它把别人砍伤了。不能用这来追究生产厂商和店主的责任。”李扬律师认为,大牛助手本身经过正当的备案手续,APP的核心技术属于其他公司,并且该技术也在其他APP中被应用。“至于用户会利用这个技术来做什么,不能完全归责于技术开发者或者提供者。”

对话: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

记者:二审判决有哪些改变?

李扬律师:二审认为大牛助手不属于破坏性程序,改判当事人四年有期徒刑。

记者:罪名没有改变?

李扬律师:是的,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仍然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按照刑法规定,这个罪名之下有三种情况,犯任何一种都能构成本罪。一审时,检察院指控当事人属于第三种,“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

一审不是由我们代理,二审之后,我们认为一审案件中的鉴定程序有问题,包括鉴定的规范、标准等等。我们提出这个问题,后来法院在判决书里也论证过,大牛助手不属于破坏性程序。

记者:但是当事人依旧构成本罪?

李扬律师:是的,法院在二审时认为,虽然大牛助手不属于破坏性程序,不构成本罪第三种情况,但是符合第一款的情况。也就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所以,最后的结果是当事人构成本罪。

记者:为什么从五年半改判四年?

李扬律师:我们在辩护提出,五年是“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基准。在二审中,法院认可了它不属于破坏性程序,且没有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因此不能这样量刑。最终是按照第一款的情况衡量,改成五年以下的量刑基准了。

记者:当事人怎么看这个结果?

李扬律师:我们不清楚他在二审之后会作何打算。

“开发此类APP的技术人员可能会获罪”

记者:参与研发此类APP的技术人员有可能获罪吗?

李扬律师:刑法上讲究主客观相统一。也就是说,客观上有犯罪行为,主观上必须有犯罪的故意。但在这个案件里,检方没有起诉其他公司的成员,也没有追究其他技术人员的责任,只起诉了作为CEO的张某某。我也看到过一些案件里面,有部分技术总监之类的人员,是被追究了责任的。

记者:那么本案中为什么只有CEO被起诉?

李扬律师:我个人觉得是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是“大牛助手”不仅仅包含被指控的这个虚拟定位功能,还有很多其他功能。也就是说,这个APP的功能里,有合法的部分,有违法的部分。所以不能说开发这个程序的人员一定是构成本罪的。

第二是,根据我们对案件的了解,该APP的开发人员和销售人员是分开的,因此,很难证明谁在主观上有侵犯他人计算机系统的故意。

记者:张某并没有承认自己有犯罪的故意?

李扬律师:是的,当事人自始至终不认为自己有罪。他说,我只是开发了一个“中性”的包含虚拟定位功能的APP,不知道用户会利用它去做什么,我也控制不了。所以我没有主观上破坏钉钉计算机系统的故意。他在庭审时也这么表达的。

记者:法院和检方如何证明他具有犯罪故意?

李扬律师:检察院的逻辑是,第一,当事人利用大牛助手的虚拟定位功能获利百万,第二,由于当事人是CEO,本身也懂技术,因此他从开发和后台管理等等,都比较了解。因此法院和检察院推定,他知道自己的APP是通过干扰钉钉打卡进行获利的。

“构成民事侵权都很勉强”

记者:当事人的行为干扰了钉钉的定位功能,会构成民事侵权吗?

李扬律师:我个人认为,他的行为连构成民事侵权都很勉强。通过当事人的讲述,我们了解到,这个APP的核心技术是经过正常备案的,并且核心技术也不是他们自己开发的。他还说,这种核心技术也有被其他软件使用,包括我们现有的许多能够正常使用的APP。

记者:您怎么看待大牛APP的虚拟打卡功能给钉钉带来的困扰?

李扬律师:我不是专业人士,所以确实不太了解,但是当事人曾经给我们介绍过,大牛助手不会入侵钉钉软件内部系统,只是在钉钉读取用户位置的时候,置换一个虚拟的位置信息。它本身对钉钉软件不产生任何破坏性影响。我想,这也是为什么法院最后认为大牛助手不属于破坏性程序吧。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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