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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13日发布的《关于51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显示,在2022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市申强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NNBIS染发膏(黑色12号)等51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

其中,根据《通告》,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市兰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维斯染发焗油膏(自然黑)(标示批号:20211117),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成分比对。

产品标签标示为巴黎欧莱雅(香港)化妆品有限公司(监制)、广州总都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mewell美维兰 丝润-弱酸修护发膜(标示批号:ZD2D2205),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检出结果不符合规定。

产品标签标示为法国兰蔻国际集团药妆有限公司(商标持有人)、广州金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玉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生产的YIGAR海元素储水霜(标示批号:20210105CD),不符合规定项目为丙烯酰胺。

记者注意到,此次通报的51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多为染发、洗发、防晒、面膜类产品,抽检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成分比对、菌落总数等不符合规定。

据了解,《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

如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市艾娜斯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市卓依娜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生产的苾美斯染发膏(栗棕色)(标示批号:20220305),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成分比对,检验结果为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

另外,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指示产品生产或流通过程中受污染程度,间接反映出化妆品生产加工或流通储存环节卫生状况的优劣。《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眼部化妆品、口唇化妆品和儿童化妆品中菌落总数应≤500(CFU/g或CFU/ml),其他化妆品中菌落总数应≤1000(CFU/g或CFU/ml)。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要求北京、内蒙古、辽宁、江西、广东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51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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