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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将重点督查治理检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中小学对防溺水、交通事故、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涉校涉生违法犯罪和心理、行为咨询与矫治等重点问题的预防与应对情况。

《办法》共5章19条,主要包括总则、督导内容、组织实施、结果运用和附则等5个方面,对学校安全专项督导工作进行了系统的制度设计和全面规定。

《办法》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检查各级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安全工作治理体制、机制和治理能力、措施的建设、落实等情况。主要包括6个方面:一是督组织管理。检查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中小学安全工作机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岗位安全职责,落实资金、资源情况。

二是督制度建设。检查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中小学“三防”能力建设情况。

三是督预警防范。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和预警公告情况,中小学安全教育、安全风险预防工作落实情况。

四是督教育演练。检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参与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情况,中小学开展安全专题教育、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情况。

五是督重点治理。检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中小学对防溺水、交通事故、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涉校涉生违法犯罪和心理、行为咨询与矫治等重点问题的预防与应对情况。

六是督事故处理。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处理与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情况,组织实施事故救援、调查、善后处理和责任认定、追究情况。

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是督促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重要举措。这项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维护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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