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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原部长李立国被问责 降为副局级非领导职务 李立国简历个人资料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民政部原党组书记、部长李立国和民政部原党组成员、副部长窦玉沛严重失职失责问题立案审查。

经查,李立国同志作为民政部党组书记、部长,窦玉沛同志作为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管党治党不力,严重失职失责,所辖单位发生系统性腐败问题。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李立国同志的违纪事实,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李立国同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局级非领导职务;终止其党的十八大代表资格。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窦玉沛同志的违纪事实,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窦玉沛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终止其党的十八大代表资格;提前退休。

李立国简历

1970.01——1974.05,辽宁省沈阳市建筑机械厂工人;

1974.05——1976.02,辽宁省沈阳市建材工业局团委干事;

1976.02——1977.01,辽宁省沈阳市康家山建材基地会战指挥部团委书记、政治处副主任;

1977.01——1977.12,辽宁省沈阳市康家山铁路管理段段长兼党支部书记;

1977.12——1979.05,辽宁省沈阳市康家山沙石矿党总支副书记、副矿长;

1979.05——1980.10,辽宁省沈阳市建材工业局团委副书记(其间:1980.03—1980.08,在辽宁省沈阳机电学院干部进修班学习);

1980.10——1982.09,辽宁省沈阳市钢化玻璃厂党总支书记(其间:1981.09—1982.01,在辽宁省委党校干部培训班学习);

1982.09——1984.07,辽宁省沈阳市石棉制品厂党委副书记(其间:1983.03—1984.07,在辽宁省委党校培训班学习);

1984.07——1985.03,辽宁省沈阳市石棉水泥制品厂党委书记(其间:1980.09—1984.09,在辽宁大学经济系经济管理函授大专班学习);

1985.03——1985.06,辽宁省沈阳市建材工业局党委副书记;

1985.06——1990.01,共青团辽宁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1985.08当选省青联副主席);

1990.01——1993.01,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其间:1989.04—1991.02,在辽宁省委党校行政管理专业函授本科班学习;1989.03—1992.04,在东北工学院管理系管理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获工学硕士学位);

1993.01——1993.12,西藏自治区党委秘书长;

1993.12——1995.08,西藏自治区党委秘书长兼直属机关工委书记;

1995.08——1999.01,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秘书长兼区直机关工委书记;

1999.01——2001.09,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秘书长兼区直机关工委书记;

2001.09——2003.01,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

2003.01——2003.11,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党组书记;

2003.11——2005.12,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2005.12——2010.05,民政部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部长;

2010.05——2010.06,民政部党组书记、常务副部长;

2010.06——2016.10,民政部部长、党组书记;

2016.10——2016.11,民政部部长。

中共十七大代表,在中共十七大上当选中央纪委委员。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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