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措施使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日前出台规定,明确委机关各部门采取相关措施的审批权限、办理程序和监管办法。这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加强内部监督的又一重要举措。
该规定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法为主要依据,参考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并充分借鉴监察体制改革先行试点地区经验,在深入调研并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该规定明确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采取措施的依据、权限以及原则性、共性要求;分别对各项措施的审批权限、办理程序、工作要求以及文书格式等作出明确、细化规定;对各项措施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以询问为例,该规定明确,在调查过程中,可以对证人等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核实情况。首次询问时,应当向被询问人出示《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在询问中涉及被询问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调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发现被询问人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打击报复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保护。
留置是法律赋予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调查措施,也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对此,规定明确,留置措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从严掌握、慎重采取,不得越权使用留置措施,不得变相使用留置措施。留置过程中,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申辩权等合法权益,尊重被留置人员的人格和民族习俗,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为加强对措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保障被调查人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该规定除对各项措施使用予以具体规范外,还以专章对监督管理提出要求,明确了具体的监管办法和检查重点。
例如,对于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的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通过核查审批文书、与有关机关定期核对等方式进行监管,重点检查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时限使用等问题;对于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通过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对涉案财物查扣、移交、保管和处置全流程进行集中统一监管,重点检查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查扣过程是否规范,涉案财物是否及时移交、处置等问题。
“监督管理一章共11条,明确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分管领导、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机关党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办部门和调查人员是否依规依纪依法采取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这对于完善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监督,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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