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两个司法解释,旨在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此次发布的决定,明确了延期开庭审理次数和限制情形兜底条款,为缩短审判时间提供了制度保障,也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适当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在立案、送达、审理、判决等程序中简单快捷的制度优势,达到简化程序、快速审判的效果。同时,规定(三)通过明确破产受理后借款的清偿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利,鼓励对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的资金支持,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
据介绍,近年来,人民法院持续推动破产案件依法受理,随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大力开展,破产审判机制不断健全。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强制清算与破产类案件18823件,同比增长97.3%;审结11669件,同比增长86.5%,积极推动通过重整程序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建立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需要破除各类要素流动壁垒,促进正向激励和优胜劣汰。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破产审判,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进一步发挥破产在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刘贵祥说。
他还表示,依法审理各类商事案件,推动形成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引导和保障功能,为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重要方面。
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商事案件341.8万件,力争通过合同案件的审理,尊重契约自由、维护契约正义,强化市场主体的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市场经济活力。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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