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新规来了!
沪深交易所于16日晚间发布了修订后的退市规则,明确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具体违法情形和实施程序,新增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严格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程序,目的就是要将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社会的公司清出市场。
按照规定,涉及到社会公共安全的退市情形以今年7月27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简称《决定》)为界,《决定》施行后,上市公司被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其该等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
这也就意味着长生生物或难逃退市命运。深交所已经启动了对长生生物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机制。
关键点一:明确交易所退市主体责任
交易所的一线监管,除了对市场异动、上市公司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管外,在退市方面也承担的主体责任。此次沪深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11月修订)》等多个规则,构建了全新的退市制度体系。
证监会在今年7月27日就要求要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交易所要充分发挥一线监管职能,建立起了权责清晰的决策机制、程序规范和认定标准。
在此次的退市改革中,沪深交易所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进行了相对类型化、具体化的规范,完善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提高了规则的可操作性。新规主要是明确了证券重大违法和社会公众安全重大违法两类强制退市情形,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专门作为一类退市情形进行规范。
关键点二:明确4类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在原来的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大领域的基础上,交易所进行了类型化规定,明确了4种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即首发上市欺诈发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年报造假规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交易所认为,这4种情形集中围绕违法行为是否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进行规范,相关标准更加明确、客观、细化,为后续执行提供了充分可靠的依据。
上交所认为,证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中,欺诈发行主要是立足首发上市和重组上市中,申请或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相应条文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欺诈发行罪。其立法逻辑在于欺诈发行的公司,自始获取上市地位时即存在瑕疵。将其清出市场能够维护整个市场诚实信用的基础,也有利于从严规范资本市场入口;对于年报造假规避退市的情形,主要规范逻辑是衡量公司在上市期间是否隐瞒了已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而应当终止上市的事实。出现这类情形的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已严重背离了公司真实财务状况,无法向投资者提供关键的定价信息和投资决策参考,扭曲了市场正常定价机制和淘汰机制。无论是从其自身财务状况,还是信息披露的合规水平来看,均不适宜继续留在沪市主板市场,应当依据上市规则予以退市。如其通过财务造假维持上市地位,则扰乱了信息披露秩序,破坏了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需要从严监管,将其退市。
深交所表示,区分IPO造假、重组上市造假、年度报告造假等重大违法行为情形,明确具体实施标准,提高相关标准的可操作性,强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执行力度。
关键点三:新增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退市新规的一个关键新增点就在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应予退市。
具体规则方面,在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具体情形方面,主要类型化和具体化为三种情形:
其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其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
其三,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上交所认为,出现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行为,表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价值取向与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发生严重背离,如果在涉及社会公众安全等领域出现重大违法行为,表明公司生产经营的价值取向出现严重偏差,实难担负公众公司应有的职责和使命。
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行为,不仅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的利益,更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为资本市场立法和监管的价值本位所不容,上市公司如果在涉及社会公众安全的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说明其在利用资本市场之便,行危害社会之实,严重违背了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应当严肃处置,并将其清出市场。
上市公司存在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行为,往往会被剥夺生产经营的资格许可,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客观上不应也无法再维持其上市地位。
深交所指出,将上市公司涉及“五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纳入退市情形,有利于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推动上市公司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在维护国家公共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健康安全等方面作出表率。同时提高风险意识,更广泛保护投资者权益。退市制度的社会功能是保护投资者利益,是优化完善退市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涉及“五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投资行为,将其纳入强制退市情形,有利于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将保护投资者权益落到实处。
关键点四:强制退市四方面特点
退市新规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实施依据、实施标准、实施主体、实施程序以及相关配套机制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特点:
一是切实提高退市效率。
第一,将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
第二,重大违法的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
第三,除欺诈发行外的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
第四,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公司不得重新上市,一退到底。
二是围绕“上市地位”明确退市标准。
第一,坚决对欺诈行为“零容忍”。上市地位需具备合法性基础,公司取得上市地位主要来源于首发上市和重组上市,公司因欺诈而骗取了IPO发行核准或者重组上市核准,则上市地位的取得就不具备合法性基础,直接导致公司的上市地位不能持续;
第二,严惩“造假”规避退市的行为,上市公司利用财务造假保留上市地位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占用市场资源、扭曲定价功能,坚决予以处理;
第三,延伸监管范围,从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考虑,严肃处理重大违法行为,不保留其上市地位。
三是退市依据牢靠。
各类行政机关是依法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证券市场等领域实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是判断和认定上市公司是否负有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实施办法》以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依据,即确保违法事实清楚、退市依据明确。
四是坚决落实“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一方面,退市决定主体具有权威性,由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综合考虑上市公司违法情形,作出审慎、独立、专业判断;另一方面,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程序公开透明,设置了申辩、听证和复核程序,充分保障上市公司解释沟通的权利,提高退市透明度。
关键点五:重大违法退市公司需5年后重新上市
退市改革方案对重新上市条件也作了修改。对于在市场入口即违法的欺诈发行公司,违法行为恶性较大、反响强烈,新规不再给予其重新上市的机会;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需要在股转公司挂牌转让满5个完整会计年度方可申请重新上市。
同时,对于因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后进入退市程序的公司,除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司法裁决被依法撤销、确认无效或者依法变更等情形外,将不再允许其恢复上市,以传递从严实施重大违法退市的信号,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避免退市过程出现不必要的反复,引发市场投机炒作。
关键点六:多措并举保护投资者利益
在退市过程中如何兼顾市场公平和投资者利益保护,是监管层的考虑重点。
上交所指出,投资者保护工作是资本市场重要制度改革完善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退市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之一,直接关涉投资者利益,矛盾纠葛较为集中,利益诉求较为复杂。对于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而言,公司股票退市,投资者将因此失去主板市场交易机会。
但整体上看,将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社会的公司清出市场,能够净化市场环境,健全市场优胜劣汰机制,促使公司规范经营,真正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是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治本之策。
这次退市改革中,在具体的投资者保护措施方面,主要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风险警示制度设计、相关主体权利限制、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
在上市公司面临退市风险时,及时督促其对外披露,进行风险揭示。在退市的程序中,设置了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在交易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制。这一系列制度的设计,就是要促使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考虑投资决策与风险承担能力之间的匹配性。除此之外,前一阶段发布的减持规则中,已经规定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同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机制已经日趋成熟,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力度也逐步加大,投资者可以通过司法渠道实现利益诉求。实践中,已有不少个案的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
另外,在配套举措方面,修订股东大会规定、调整恢复上市保荐人资格要求等,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关键点七:新老划断确保退市平稳
此次退市规则的修订内容较多,为了确保市场平稳和退市秩序,在新老衔接方面有了更多的考量。
对于涉及到社会公共安全的退市情形,是以证监会《决定》为界,证监会《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决定》施行后,上市公司被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其该等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这一安排,与证监会《决定》的原则是一致的,主要是考虑到相关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行为时,即可能对公司的上市地位产生重大影响,以此适用新规,符合实际情况,符合退市新规的规范逻辑,也是从严治市、净化市场环境、促进优胜劣汰的必然要求。
长生生物疫苗一案被罚91亿元,相关负责人也被追究刑责,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强制退市情形,深交所已经启动对长生生物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机制。根据规定,公司股票将于《实施办法》发布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并作为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初步审核意见的起算时点。后续,深交所将根据相关规则作出是否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
在年报造假重大违法新老划断方面,需注意的是起算时点。考虑到重大违法退市制度系2014年11月证监会发布退市改革若干意见后才正式实施,因此以2015年的年度报告作为《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年报造假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新老划断的起算点,即追溯后自2015年起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才予以退市,而2014年及其以前年度的财务情况不再考虑。
例如,公司年报造假规避净利润退市指标,在2018年年报披露后,经行政处罚认定,追溯调整后2015年至2018年连续四年亏损,则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又如,公司年报造假规避净资产退市指标,在2017年年报披露后,经行政处罚认定,追溯调整后2015年至2017年连续三年净资产为负的,也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对于新规实施前已经完成重组上市的规则适用。如果重大违法的上市公司在新规实施前已经“脱胎换骨”,公司控制权、主营业务等均发生了变化,再予退市不尽合理。对此,退市新规施行前,重大违法上市公司已经合法合规完成重组上市,且重大违法事项均发生在该次重组上市之前,也与该次重组上市无关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不对其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后,重大违法上市公司再进行重组上市的,仍将严格按照新规实施强制退市。重组方应当做好尽职调查,避免因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前的重大违法行为而被强制退市。
关于重新上市制度的新旧适用安排。新规实施前,已因重大违法被本所决定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司,在新规施行后36个月内申请重新上市的,仍适用原规则。
关键点八:严格执行,有一家退一家
退市制度发布实施后,上交所表示,将担起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新规,对于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上市公司,有一家退一家。同时,上交所将做好对上市公司的服务,督促引导上市公司做好经营基本功,切实提高自身质量,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根本利益。
深交所也表示,将继续严把退市制度执行关,对应当退市的公司,坚决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形成“有序进退、优胜劣汰”的市场格局,促进深市多层次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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