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又”?因为2016年她就引起一波关注了!
2016年查阅工商资料可发现,京东旗下有多家公司,包括金融、数据、众筹、IT等业务实体,在半年内对法人代表人等信息进行了变更。如“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4月27日从刘强东变更成了张雱。
当时京东就给出回复:为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公司对非核心的实体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这些变更符合公司法及相关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运营没有影响。
换句话说,京东此举主要是为了方便,缩短内部签字流程。一般而言,分公司、子公司很多的企业,除了主公司外,其他非核心的公司往往都不用CEO作为法人代表。
那为什么她今年再一次引发外界关注?
原因是,京东上周又开了一家新公司,还是张雱任法定代表人。
天眼查显示,张雱名下有427家企业。
这个并不在京东高管之列的张雱,何许人也?
根据百科资料显示:张雱,女,1989年生,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信息学院 2007级电子商务专业。京东管理培训生,曾任职京东金融,现为刘强东助理。
(网友扒出的刘强东与张雱同框照)
其实,大企业换法定代表人的做法很正常,公司有许多麻烦事要求法人本人到场,所以很多真正大老板能少当就少当,企业发展越来越大,需要有人帮忙打理这些事情。
多年来,京东开设了很多子公司、分公司,很多公司报告/合同以及工商流程,都需要法人代表的签字或身份证。为了方便、缩短内部签字流程,找个信得过的人担任法人代表,很自然很正常。
也有网友开玩笑说:“1989年的张雱比1993年的章泽天更受东哥信任呐~”
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区别,你搞清了吗?
请问:到底谁是法人?谁是法人代表?谁是法定代表人?
一
法人是组织,不是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通俗来讲,在法律上,一个单位,就是一个“人”,所以就有了“法人”。最常见的公司,就是一个“法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不是法人。
二
法人代表是代理人!
法人代表,是法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某个或某些事项的代理人。
如果单位要办一件事,可以派单位里的任何人去办,只要出具书面证明文件(如授权委托书等),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更换。这个代理人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
三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大家都见过营业执照吧,营业执照里面,就有“法定代表人”一栏,法定代表人经工商局审批后就不能随意更换。
总 结:
法人是组织不是人!法定代表人是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是代理人!
如果企业做假账,法人与财务谁是法律责任承担者?
假账法律责任追究人确定
〈会计法〉第二十六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二十八条 单位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意见,对违法的收支决定予以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做假账属于违法犯罪搜索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只是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刑法》规定了只追究两种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种人是直接负责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财务经理、财务总监。
第二种人就是直接责任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经办人,一般是单位的会计。
对于法人代表而言,刑法只有在三种情况才会要求法人对偷税犯罪行为来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种情况,如果法人代表是涉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偷税行为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那么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情况,法人代表授意企业的财务总监、会计操作的,那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刘晓庆税案中,电视台播放刘晓庆的连续剧所付的款项,应做营业收入。但是等会计请示她的时候,她要求将这部分收入挂在往来账上。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刘晓庆指使行为。
第三种情况,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法人代表并不制止。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代表没有参与违法行为,但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不制止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假账犯罪的量刑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秀财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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