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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群众举报后,中华环保联合会于2014年3月向无锡中院提起噪声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高速公路公司立即采取积极、全面的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排除涉案村庄的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等。

为获得环境噪声污染等监测数据,法院委托当地环境监测站做出监测报告,反映涉案5个自然村环境噪声昼间基本达标,夜间普遍超标。

“双方都有调解意愿,再加上考虑到高速公路不能关停的现实,法院会同该高速公司咨询有关专家,提出降噪整改的调解方案,经双方同意后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审判长、无锡市中院环资庭周科介绍,主要内容包括增设、加高、延长声屏障,更换声屏障材质等,整改完成后法院委托噪声监测,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不得影响居民生活。

因果关系认定、损失量化是噪声污染侵权案件难点

“噪声分为社会噪声、交通噪声、企业噪声和施工噪声四类。”南京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人李宗科介绍,噪声污染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带来的身心影响是客观存在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陈迎告诉记者,噪声污染具有偶发性和经常性交织的特点。因果关系的认定和损失的量化,是噪声污染侵权案件中的难点。

“噪声污染造成的损害因人因事而异。同样程度的噪声,对体质较差、神经衰弱的人来说,造成的伤害相对大一些;但对另一些人来说可能几乎没有影响。原告要证明噪声有造成损害的可能,通常比较困难。”陈迎介绍,民事赔偿数额由损害多少来决定,但损失的量化也很困难,往往需运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加以证明。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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