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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企业没有权利更改押金退还条件

京师律师事务所的李送妹律师表示,根据交通部等制定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中规定,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

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以及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在法律性质认定上,虽然有不同意见,但依据这一规定,押金的所有权属于用户是毫无疑问的。ofo足额退还押金似乎已经成为无法达成的愿景,但是ofo没有权利更改押金退还的条件,除非它赋予了用户更大的权限。”

李律师认为,目前尚不明确ofo是否存在将押金挪作他用。但是本着对用户资金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角度,ofo的管理层应当从增加用户权益的角度去处理押金退还问题,而不是给用户制造障碍。(记者 孙奇茹 张群琛)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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