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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高校工作人员身份,以招收定向委培、自考专升本相关专业的学生为名,将被害人骗至某大学厦门校区内,通过收取每人5000元学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22起。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法院一审审理了该起诈骗罪案,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和一年四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七千元。

2016年3月,小李的母亲接到自称某大学“招生办老师”的电话,向其推荐学校专业,小李遂选择了自己喜欢的专业。随后,小李来到该大学校区与“招生老师”见面,并向他转账了学费5000元。原本以为可以到该所大学读书的小李,此时并不知道所谓的“招生老师”是骗子,而在他之后还有不少考生与家长上当受骗。同年3月与4月,该大学发布警惕招生诈骗的公告,请广大考生和家长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法院查明,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14日间,张某通过林某得知林某等人与某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商谈合作招生项目后,在未与该大学签订合同、未获得招生授权,且在学校已经以发布警惕招生诈骗的公告等方式否认合作招生的情况下,通过电话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后,冒用该大学工作人员的身份,以招收定向委培、自考专升本相关专业的学生为名,将被害人骗至该大学厦门校区内,通过收取每人5000元学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4月25日至5月14日间,林某在明知张某已向学生收取学费,实施上述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其继续提供场所用于招生诈骗。

5月14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林某经张某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张某的家属已退缴大部分赃款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庭审过程中,张某与李某的辩护人均提出张某、林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张某在本案中具体负责电话联系、招生接待、收取钱款等工作,对于犯罪的实施,起着主要的作用,故对其依法不予认定为从犯。林某在本案中虽然未参与具体的招生及收款工作,但其为张某提供招生信息及犯罪场地,对于犯罪的产生及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故对其依法不宜认定为从犯,但可以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张某较小。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张某参与诈骗二十二起,诈骗金额达110000元,数额巨大;林某参与诈骗十五起,诈骗金额达750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张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林某,具有立功表现,对其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林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的家属已退缴大部分赃款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且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林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于张某较小,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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