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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行政“立法”协调 医疗法人投资限制达共识

华夏经纬网10月17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行政院”16日与民进党“立委”举行行政“立法”协调会报,讨论“医疗法”的“修法”内容。有关医疗财团法人投资限制的部分,达成共识,授权主管机关用行政命令另订,不在“医疗法”条文中规定。

据报道,“行政院”副发言人张秀祯会后转述表示,16日会议由“行政院副院长”施俊吉、“行政院”秘书长卓荣泰及民进党团总召柯建铭主持,民进党籍“立委”与“卫生福利部”官员出席讨论,主要讨论“医疗法”第35条、43条、46条。

张秀祯说,会议中达成共识的部分只有第35条,认为针对医疗财团法人投资的限制,授权由主管机关用行政命令订定,比较有弹性。

另外,她指出,对于第43条、46条的部分,没有达成共识,待下周会议继续讨论。

张秀祯表示,针对“医疗法”第43条,医疗财团法人董事会董事的资格配置的部分,没有达成共识。她说,有些委员对于员工董事有不同的意见,另外,对于董事会董事长的资格,要如何避免“外行领导内行”部分,也没有共识,因此需要进一步讨论。

“行政院”人士先前表示,现行医疗机构负责人一定要是医师,但医院背后出资的医疗财团法人董事长,不具医疗背景,却会去指挥与干涉医院的经营管理,容易造成“外行领导内行”状况。“行政院”人士说,医师出身的“行政院长”赖清德希望要对医疗法人的董事长权力,有一定程度的设限,让拥有权与管理权分离,不要让董事长乱指挥而干扰医院专业。

张秀祯说,会议中,有“立委”认为,对于基督教、天主教或是佛教等宗教团体成立的医院,限制董事会董事长要有医疗背景,有一定的难度,会中没有共识,因此下周继续讨论。

另外,“医疗法”第46条规定有关医疗财团法人医疗收入结余的部分,根据“行政院”4月通过的“医疗法”修正草案规定,医疗财团法人应提拨年度收入结余10%做教学研究、10%做社福救济,并规定盈余须优先用在员工待遇跟补充人力短缺等。

对此,张秀祯说,会中有“立委”认为,必须考虑医疗规模不同、位处偏远与否等因素,建议统一规定提拨20%盈余,用来改善员工待遇、补充人力、研究发展、人才培训、医疗小区服务等,比例调配由各医疗财团法人自行决定。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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