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台“立法院”三读通过“公投法”修正案时,民进党高呼“打破鸟笼,还权于民”,许多民众也等着迎接“公投元年”的大爆发到来。半年来民间提出的“公投案”确实数量大增,然而,不少案件竟因台“中选会”刁难而无法过关。包括民众关注的“反核食”“公投”、“以核养绿”“公投”,都遭技术性刁难;对照之下,符合上意的“东京奥运正名”“公投”迅速过关,“反同婚”提案甚至一口气过了三个。“中选会”的把关手法,等于打开鸟笼,又把鸟根据自己的偏好上了铐。
民进党当局这种双重标准的作风,其实是在玩弄民意,看不到“还权于民”的精神。所谓“打破鸟笼”,除了下修“公投”的通过门坎,还包括了废除“公投审议机制”。但在实际运作中,“中选会”却能运用各种理由卡住民众“公投”提案,变成了具有实质准驳权的“太上审议机关”。
对于阻挡郝龙斌所提的“反核食”“公投”,“中选会”的理由是,“公投案”具有法律效力,为避免“公投案”变成“番石榴票”引发争议,因此要求提案人开听证会补正。然而,“中选会”对“反核食”的质疑,几乎皆存在于“东奥正名”公投案中;何以后者快速过关,前者却得补正说明?以奥运名称而论,台湾地区目前参与国际赛事使用的“中华台北”,是由中华奥委会和国际奥委会于一九八一年签署的《洛桑协议》而来,有效保障了台湾地区选手的国际参与;一旦“公投案”通过,未来改名仍要经国际奥委会同意,难道“中选会”不担心会变“番石榴票”?何况,提案人已声明此案并非“咨询性公投”,其强制力对中华奥委会和选手可能造成的困境,恐高过反核食案。
进一步看,“东奥正名”更涉及“宪法”层次的“国号”问题,“中选会”也明显持双重标准。最明显的例子是,“中选会”宣称“确认婚姻关系”“公投案”与“大法官”七四八号释宪案扞格,要求提案者“补正”理由;但对“东奥正名”的违宪争议,“中选会”却轻易放过。事实上,“公投审议委员会”废除后,“中选会”理应仅能对“公投”提案在程序不完备时要求补正;“中选会”却将其权力发挥到最大,几使自己变成了准驳机关。
“中选会主委”陈英钤曾说,“中选会”对“公投案”唯一的考虑,就是“不能违宪”。然而,认定“公投案”是否违“宪”,难道是“中选会”的职权?“中选会”不断以要求“补正”为由对“公投案”进行行政干扰,至少能达到两个效果:第一,是拖延公投“成案的时程,导致”公投案“赶不上与选举合并举行,等于即阻断了它过关的机会。第二,”中选会“利用其职权“宣告”“公投案“的正当或不正当,也会对”公投“本身产生强烈的左右效果。
平心而论,比起过去举行过的全台性“公投“,目前讨论中或成案的”公投“提案不仅数量大幅增加,内容也更为多元。台湾地区在二○○四、○八年举行过六次”公投“,全都是政党为求胜选而发动的“公投绑大选”,结果六个“公投案”全遭否决,写下羞辱的一页。而近半年来的“公投案”则更显多元,扩及劳工、婚姻平权、能源、司改、转型正义等不同面向,无论最后通过与否,其讨论过程即具有相当意义。
问题在,当“中选会”自居“太上审议委员会”,动辄技术性干扰,将使“公投案”变得比鸟笼时代有更多行政障碍或其他拘束,那跟未曾解放没有两样。尤其,“公投”门坎降低后,“公投案”需约28万人联署才能成立,这对政党而言相形容易,但对一般民众或民间社团则难度极高。如此一来,“公投”终将沦为政党的另一项武器,却失去了“公投”作为“直接民权”以补代议政治之不足的意义。(台湾《联合报》)
“公投法”修正后,表面上“鸟笼”是被打开了;但实质上,民间提案的权利却像是被套上新的手铐,鸟儿的活动空间仍受严重限缩。如此,“还权于民”终究只是空言。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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