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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0月29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当局立法机构已三读通过“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修正案,并在10月1日起实施,其中有关视障者通行权益部分,驾驶人若不礼让视障者,将被处以比不礼让行人更高的罚款,最高可处7200元(新台币,下同)。

台中市警局交通大队表示,视障者行走在公共空间时,常因车辆未礼让而发生事故。因此,立法机构三读通过“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修正案。根据台中市警局交通大队统计,新法上路以来,尚无驾驶人在台中市因未礼让视障者而遭开罚纪录。

台中市警局交通大队指出,现行道交条例规定,驾驶汽车行经行人穿越道或转弯时,如不暂停让行人优先通过,可处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罚锾。修正条文也增订,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行近行人穿越道或转弯,如果遇有携带白手杖或导盲犬的视障者,而不暂停让其通过,可处2400元以上、7200元以下罚锾。修法也增列行为人在行人穿越道违规置放障碍物,导致民众受伤的处罚规定。

台中市警局交大队长林沐弘表示,视障人士于道路上是最弱势的用路人,呼吁驾驶人行经行人穿越道时,除了遵守交通安全规则外,更应礼让行人及视障人士,保障视障者行动安全。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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