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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方位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超越,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和推进台湾青年就业创业,争当建设“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排头兵,制定本措施。

一、促进台资企业高质量发展

1.鼓励台资企业提升改造。鼓励工业园区内台资企业发挥“以台引台”作用,进行二次招商,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结构和消防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具备产业准入条件的台资项目实行“一企一议”的方式,可在原有工业用地上通过新建、扩建、拆建或三种方式组合的路径进行厂房升级改造,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信局)

2.对因城市发展退城入园及转型升级扩大规模的台资企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投促、发改、土地发展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提出项目搬迁落地方案,在全市统筹做好台资企业项目用地保障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土地发展中心)

3.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优先支持台资企业申请技改发展专项贷,重点安排台企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扶持符合“三个福州”发展的项目落地,由财政予以2%的技改项目融资贴息,贴息期限一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4.对在福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台商独资或台资绝对控股(出资或投资占比50%以上)的中小微工业、软件企业,在获得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或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0%奖励或补助,支持其进一步扩大规模。(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5.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在榕台资工业企业申报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省级财政给予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财政再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6.支持台资外贸企业参与拓展大陆市场,对在福州注册及生产的台资企业拥有的自有品牌,其生产的产品符合《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标准的,可认定为福州名优产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7.支持在榕台资企业拓展大陆内需市场,对利用电商平台开展网络销售的台资企业,其网络交易规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分别给予各档一次性最高25万元、50万元、75万元奖励:(1)对网络年销售额达到2500万元、2.5亿元、5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2)对农产品销售额达到750万元、7500万元、1.5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以上各类奖励不重复享受,企业获得示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8.着力打造榕台跨境物流黄金通道。支持拓展经台湾跨境电商进出口海运专线,对开设至台湾地区海运跨境电商货运专线企业,平均每周1班次以上且每航次至少装载1个跨境或快件专柜,给予包船费用不超过60%的补助,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9.鼓励台资企业通过保税备货模式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年交易额超过500万元(含),按交易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超过封顶以上部分,按照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0.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降低担保费率,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对为小型、微型台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分别按年度新增担保额的1%、1.6%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台资企业开发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金融产品,提高服务水平。鼓励福建海峡银行等在榕金融机构在福州市全辖区大力发展台胞信用卡业务,提升办卡效率,优化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二、推进台湾青年就业创业

11.2020年1月1日后在榕注册的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同等享受市级基地台湾青年创业场所租金和首次装修改造补贴政策(补贴额度不超过基地内最高补贴标准),按照相邻自愿的原则,纳入所在县(市)区市级及以上台湾青年创业基地管理。(责任单位:市委台港澳办、团市委)

12.简化台湾青年创业基地补贴政策申报手续,市级及以上台湾青年创业基地运营单位,每年3月,根据基地内台青企业注册及签订入驻合同、场地租赁合同等资料,可预先申报福州市台湾青年创业场所租金和首次装修改造补贴,经审核后,按申请补贴数额的50%先期拨付给基地运营单位,由运营单位负责适时兑现台青创业扶持补助,年底再按申报程序核算。正常经营满一年的市级及以上台湾青年创业基地,其租用的场所为市属国有资产的,租用期满后,经市政府批准,可优先续签租赁合同,续租租金以市场价为准。(责任单位:市委台港澳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属国有资产产权单位)

13.支持我市台湾青年创业基地开展直播服务,帮助台青台企转型线上经济。凡在市级及以上台湾青年创业基地内设立公共直播间,且为基地内外各类企业及台湾青年个人创业开展直播服务帮助转型线上经济的,由市级财政给予基地一次性3万元的补助;在省级以上基地设立公共直播间的,推荐申报省级专项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委台港澳办)

14.各县(市)区应积极提供乡村(含社区)建设榕台合作项目(含农村人居社区环境整治、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利用、业态培育等规划设计、策划咨询、运营管理,及提供1年以上陪护式服务,社区营造、社区服务等)。项目金额在50万元-200万元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合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台湾建筑设计(含文化创意)团队开展合作(团队应具有相应的建筑设计资质,且台青不少于3人);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选择直接委托方式开展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5.各地在组织申报2020年度福州市台湾青年就业创业补助专项资金时,有涉及来榕就业创业台湾青年入境时间要求的,由原先的申报年度入境大陆时间累计不低于90天暂调整为累计不低于40天,政策实施期限延至2021年3月31日。(责任单位:市委台港澳办、团市委)

16.为鼓励台湾青年返榕就业创业并减轻其医学观察费用负担,对于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返榕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并在福州连续居住满90天的,一次性给予生活补助5000元。(责任单位:市委台港澳办、市财政局)

17.在福州市人才储备中心建设“两岸青年第一家园就业创业驿站”,为两岸青年来榕提供短期免费住宿及免费创业场地、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就业岗位推荐、在榕台湾专业团队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受聘到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和我市事业单位任职,且在编在岗的台湾青年,在榕工作期间每月按月档案工资的80%给予工资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自核定其享受工资补助之日起计算)。我市出台的先行先试台湾青年就业创业政策,在辖区范围内的省属高校、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台湾青年,可在享受省级文件政策的前提下,按不重复原则同等享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人才办)

三、落实落细同等待遇

18.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为聘用台胞缴交医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在榕工作台胞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离开大陆的,按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养老和医疗个人账户可一次性支取。台湾青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返回台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加大力度鼓励台湾青年在福州地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人社局、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19.在我市范围内,全面落实台湾居民居住证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在我市运营的企事业单位涉及台胞便利化使用台湾居民居住证时因技术问题暂时无法采认的,应及时说明并负责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

20.完善提升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台胞服务专窗和“12345”涉台服务热线功能,实行对涉台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实现政策解读、政策咨询、在线申报、在线办理等内容的“一码通办”服务。〔责任单位: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市“智慧福州”管理服务中心、市委台港澳办、团市委〕

21.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落实落细中央、福建省及福州市出台的一系列惠台利民政策措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根据政策制定贯彻措施,对未能及时贯彻落实的,依效能问责相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市效能办、各相关职能部门)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4日;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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