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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允肖像维权案胜诉 被告官也生物公司需道歉并赔偿损失13万元

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允肖像维权案胜诉 被告官也生物公司需道歉并赔偿损失13万元

裁判结果

林允肖像维权案胜诉 被告官也生物公司需道歉并赔偿损失13万元

法院阐释

据企查查APP显示,近日,费霞与广州官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文书显示,原告费霞(艺名:林允)诉称,被告官也生物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大量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为其进行广告宣传和销售。林允要求被告道歉及赔偿80.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肖像及姓名,极易使他人误认为原告同意被告使用自己姓名和肖像进行商业代言,已构成对原告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害,且原告系作为艺人,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裁判结果为,被告官也生物公司向林允道歉并赔偿损失13万元。

责任编辑:端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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