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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代言成被告 法院判决不违法

审理

法院认定不属虚假宣传

针对百姓阳光大药房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二中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涉案保健品包装瓶上的产品功能介绍与《国产保健品批准证书》中批准的内容一致,亦未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冯某并未举证证明 “宣传册”系从百姓阳光大药房取得,即大药房利用虚假宣传方式向其提供商品。此外,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买保健品时,理应详细阅读相关产品说明。冯某表示,其购买时没有看过包装瓶上记载的内容,仅由于相信姚明而购买,亦与常理相悖。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百姓阳光大药房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冯某自述食用后没有效果,并不能说明该保健品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了何种伤害。而在百姓阳光大药房同意退还货款的情况下,冯某并未遭受金钱损失,对其所称遭受的其他损失,其亦不能提供充足证据,故要求百姓阳光大药房赔偿500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延伸

何种情况代言人需担责

庭审中,冯某曾表示,他非常喜欢姚明,如果没有姚明的推荐,他根本不可能购买。姚明应否对冯某主张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二中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广告或宣传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且造成消费者损害。就本案而言,百姓阳光大药房将涉案保健品销售冯某时不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冯某因购买、食用涉案保健品并未遭致实际损害。此外,依据姚明一方的陈述,汤臣倍健公司并没有向其出示或告知存在冯某提交的类似宣传册,姚明更未参与印制,冯某提交的所谓宣传册中对姚明形象的使用并未获得姚明授权。因此,冯某要求姚明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还指出,明星背负公众信任,在用自己的形象和公信为产品代言时应谨言慎行,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而明星出镜代言是一种“信任消费”,消费者的维权举动体现了公民的理性认知和维权意识,应予肯定和鼓励。当然,诉讼的目的应系维护自身权益、打击弄虚作假,而非为了赚取眼球让明星“陪绑”。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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