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该公司并非“夫妻店”,有其他股东的利益在其中,宋喆的行为也构成了职务侵占。而且,马蓉将是宋喆的共犯。
明星王宝强的“秋后算账”
背景介绍
《明星王宝强的私生活》这出戏,从去年八月至今,由第一集“婚变”已经演到了第二集“秋后算账”。可想而知,还会有续集,甚至可能超越《速8》,推出《王9》。如果这出戏要收门票,《战狼2》恐怕也要甘拜下风。
早在一年前,王宝强婚变消息刚传出的时候,就有热心观众建议宝宝:针对前经纪人宋喆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向公安机关报案。现在看来,宝宝和他的律师团队采纳了这个建议。这一年来,看似风平浪静,实则暗流汹涌。作为男二号的宋喆先生,这一年想必过得非常糟糕。
抽丝剥茧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非常近似,主要区别在于:贪污罪是针对国家公职人员和公共财产,职务侵占罪针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和非公共财产。贪污罪的最高量刑是死刑,职务侵占罪的最高量刑是有期徒刑十五年。
宋喆是王宝强的前经纪人。如果他与王宝强的妻子马蓉之间没有任何瓜葛,他利用王宝强对自己的信任,非法占有了王宝强个人委托他保管的财物,他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王宝强先生只能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是不会介入的。
如果他与王宝强的妻子马蓉没有任何瓜葛,利用自己在王宝强公司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了公司的财物,他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这是公诉案件。公安机关接到王宝强的报案后开展侦查,在掌握一定的犯罪证据后,对宋喆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但是,事情似乎没有这么简单。
公安机关既然已经对宋喆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应该是已经掌握了他占有公司财物的证据。然而,并不能以此作为宋喆先生构成犯罪的全部证据。即使有上述证据,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我们还要综合分析其他证据,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宋喆的“占有”行为,是否受马蓉委托?
如果该公司是“夫妻店”的性质,公司全部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马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有支配的权利,即使她恶意占有夫妻共同财产,那也是民事法律调整的行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这样的前提下,如果宋喆是受马蓉的差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帮助马蓉转移财产,那么他的行为尽管不道德、不仗义,但还是不构成犯罪的。
当然,这得看马蓉怎么说。如果马蓉矢口否认让宋喆帮忙占有财产,宋喆也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受马蓉指使,他就百口莫辩了。
如果该公司并非“夫妻店”,有其他股东的利益在其中,即使有马蓉的指使,宋喆的行为也构成了职务侵占。而且,马蓉将是宋喆的共犯。
其次,要看这家公司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财务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从工商注册信息来看,宋喆一度担任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股东,马蓉一度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如果宋喆是将该笔业务款用于冲抵自己从公司应当获得的股份分红,这是合法行为,不应被追究。
如果宋喆与王宝强或者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王宝强知情的前提下,其控制公司的一部分资金作为谈判条件,这也更接近于民事纠纷的性质。
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马蓉)有权决定公司的财务支出,马蓉决定将该笔业务款作为奖金发给宋喆,王宝强也不能追究宋喆的刑事责任。
最后,要看宋喆是如何处置该部分公司资产的。
民营企业在财务方面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一些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大股东),把公司当成自己家,想用钱就从公司取,就连媳妇买卫生巾都要在公司报销。这种行为显然是极其危险的。一旦股东之间发生纠纷,这类股东就有可能被追究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在民营企业里,股东之间、老板与下属之间私人关系密切的时候,非常不重视财务手续。大笔金额的转移或支出,只是通过老板口头同意,没有留下任何文字材料作为依据。
双方一旦发生矛盾秋后算账,老板否认自己知情或者同意,那另一方就只能吃哑巴亏,不但赔钱,还有可能坐牢。
还有一种情况。民营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一些灰色开销(例如行贿)是没有办法入账的,只能开具一些虚假的发票,通过其他名目做账。一旦双方闹掰,经手该笔灰色开销的人可就麻烦大了。
即使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该笔资金是用于公司灰色支出,那也是同归于尽的打法,并不能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营企业财务制度的不规范,导致职务侵占罪比贪污罪要复杂很多。我曾经办理过一起职务侵占罪案件。某老板向警方报案称,部门经理侵占公司200多万元,部门经理因此被刑事拘留。
所幸的是,部门经理保存了大量的财务票据和账簿。我们接受委托后,与部门经理认真核对他与老板之间的往来账目。经过努力,《起诉意见书》的涉案金额降到90多万,《起诉书》的涉案金额降到20多万。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我们继续核对双方往来的账目,最终发现,老板居然还欠部门经理十几万元……
律师支招
有人说:如果宋喆想脱罪,那就要承认其截留的钱款是为马蓉代持的,是为了帮助马蓉转移婚内财产。这样一来,马蓉就因婚内转移共同财产而面临“净身出户”。
这个逻辑看似正确,还是有些简单化了。
首先,宋喆想脱罪,至少有三个选项:
1、承认是受马蓉指使,为其转移婚内财产,且马蓉认可其说法;
2、主张自己与王宝强(或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截留钱款是为了冲抵债权;
3、主张自己是在王宝强(或马蓉)的同意下,将该笔钱用于公司(或王宝强)的某项事务。
以上辩解,都需要提供证据。
其次,即使是转移婚内财产,也不一定要净身出户。这得看转移财产的目的,以及该部分财产在所有财产中占的比例。
例如,转移的部分财产,是给共同的子女购买物品、教育经费等,这是没有问题的。
例如,夫妻全部财产价值一千万,一方转移了一百万,这个也不是太大问题。
需要重视的一个常识问题是:中等收入以上的家庭,夫妻共同财产的绝大部份在于不动产,高收入家庭,夫妻共同财产还有很大一部分是投资权益。现金、存款所占的比重是很小的。
也就是说,即使夫妻一方转移走了全部的现金、存款,也不能说是“将夫妻财产全部转移”。这种说法是片面的、错误的。
一年前,王宝强婚变的故事告诉我们,夫妻之间要忠诚,不要出轨。如今,宋喆落网的故事告诉我们,亲兄弟,要明算账。不要等到秋后再来算这笔糊涂账。未来,王宝强又会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向我们讲述怎样的人生哲理呢?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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