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次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对比此前的一审稿,二审稿肖像权章节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对此网友说:“蔡徐坤,你可以告了”“那我要换头像了”“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恶搞不是侵犯合法权益的保护伞。”说起蔡徐坤与B站之间的纠葛,还要回到4月12日,当天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在微博上发布了一则致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律师告知函。控诉其运营的B站视频网站存在大量侵犯其委托人(蔡徐坤)权利的内容,且不仅存在故意诽谤、滥用肖像,还使用了诸多侮辱性词汇。这些内容损害了委托人(蔡徐坤)的名誉权、肖像权、表演者权等权利。
晚间,B站对此事做出回应,称一直很重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已交给专业人士处理,相信法律公断。博文末尾还附了一则报道,似乎是借“公众人物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应该忍受轻微的名誉损害。”表明态度。一时间,关于蔡徐坤事件的是与非,众人各执一词。
不知从何时起,表情包霸占了多数人的日常生活,谁要是没有几个表情包,一定会被人嫌弃“太out”,那么你知道表情包是怎么流行起来的么?2007年,暴走漫画开始在北美流行,2008年引入中国,虽然画风粗糙,但反响强烈。进入中国后,随后更出现了配有暴走漫画制作器的专门网站,而暴漫的表情也是从那个时候开始出现在中国的网络市场,随后开始渐渐取代了传统的卡通类表情,成为了主流担当。
直至今日,中国互联网时代已经有近20年的历史,在这20年的时间中,表情文化的变迁也正隐射出网络文化的改变,从最初的懵懂,单纯只是使用表情,到如今变化出多种花样,赋予表情更深刻的内涵,更多样化的使用。善用表情包做宣传会侵犯肖像权2016年底,葛优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某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使用“葛优躺”照片造成的侵权损失,法院最终支持了葛优的诉求。看来,以真实人物形象为基础制作的表情包,因涉及法律保护的某些权利,不是可以随意制作和使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条法律明确了侵犯肖像权的两个要素,一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如果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用于营利,又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比如商家擅自将表情包用于商品的宣传,无疑构成侵犯肖像权。
截图表情包可能侵犯着作权影视作品、综艺节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的保护,其制作者和表演者依法享有着作权,未经着作权人同意,不允许复制、发行、表演、放映等。因此,擅自使用影视作品、综艺节目的片段和截图制作表情包,将同时构成对制作方和演员着作权的侵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因“葛优躺”表情包擅自使用了《我爱我家》的剧照,《我爱我家》的版权方也可以以侵犯着作权为由起诉上述旅游公司索要赔偿。
恶搞表情包还会侵犯名誉权大部分的表情包目的是娱乐,自然少不了恶搞的元素,但这种恶搞应限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中的规定,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虽然真人表情包已成为众多网民分享和消遣的对象,但相应的法律边界不容突破。诚然,因网络的虚拟性、高速传播性、广泛联结性等特点,真人表情包的侵权认定目前存在着侵权主体难确认、维权成本高等困难,许多侵权行为并未得到法律的制裁,但随着互联网规范制度的建立、法律法规的完善、网络净化力度的加强以及网民法律和道德意识的提高,相信网络将不再是侵权者放肆狂欢的庇护所,而真正成为尊重个体合法权利的和谐社区。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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