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环之歌不侵权引起很多网友关注,原来最近《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来看看具体前因后果!
五环之歌不侵权
10月14日,五环之歌不侵权登上热搜,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三中院)就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众得公司)与万达彩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丽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金狐公司)、岳龙刚(艺名岳云鹏),关于音乐作品《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此,有专家表示,音乐作品是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主要作品种类之一。改编他人作品应当注意合理使用和方式,并尊重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
岳云鹏演唱的《五环之歌》也算是他的成名曲,曾经也是大火,很多网友也会哼唱。大火的《五环之歌》因改编自《牡丹之歌》被指侵权,甚至被告上法庭。近日,针对《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五环之歌》的歌词不构成对歌曲《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故未侵犯对歌曲《牡丹之歌》词作品享有的改编权。
据悉,歌曲《牡丹之歌》是由由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的,是一首结合作品。该歌曲的作词人乔羽曾将著作权之财产权利授权给乔方,而乔方则私自将这首歌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授权给了众得公司。
《五环之歌》大火后,众得公司认为岳云鹏(本名岳龙刚)未经授权擅自将《牡丹之歌》的歌词改编成《五环之歌》用于商演。同时因为这首《五环之歌》曾被用作电影《煎饼侠》的主题曲,因此投资拍摄电影的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也被原告告上了法庭,认为他们四方构成侵权。原告要求四被告停止使用《五环之歌》,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及相关费用10.25万,可以说是狮子大开口了。
而法院认为,《牡丹之歌》这首歌是合作作品,著作权需要合共同主张,不能由作词人乔羽一人独占,而被授权的原告也并不享有音乐作品《牡丹之歌》改编权。同时,法院也认为《五环之歌》从立意到内容已经算是全新的作品了,因此不构成侵权。虽然《五环之歌》没有侵权,但是也提醒那些改编他人作品的人要谨慎,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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