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侵吞、挪用集体资金超过300万元 福建明溪一村干部获刑
人民网明溪5月31日电 村干部本应为民办实事,造福一方百姓,而福建省明溪县的冯某却利用在村委会工作的职务之便,侵吞、挪用集体资金超过300万元。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当庭判决被告人冯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当天,明溪县100余名乡镇、社区以及村干部到场旁听。
2011年至2015年6月,冯某在担任明溪县某村委员会出纳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列支付名目,伪造支付附件及审批人、证明人签名的方式,侵吞村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315806.5元。2015年8月至2017年4月,冯某在担任村委会副主任和出纳期间,利用管理村财务及保管村民小组现金支票、法人和财务用章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列取款名目、伪造征地补偿发放名册附件材料的方式,从村委和村民小组的账户中支取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282.3万元用于个人购买股票进行营利活动。
明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身为村委员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单位资金315806.5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冯某同时作为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资金共计2823000元,用于营利活动,或挪作他用超过3个月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自首情节,且在提起公诉前退还全部款项,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村委会干部虽然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但在履行相关管理职责过程中也有相应的权力,不论村干部还是国家公职人员都要慎重对待手中的权力,加强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做到时刻警醒,守住底线,不碰“红线”,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犯法律。(张平 黄太有 张子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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